114 年 · 建築師 · 營建法規與實務第 60 題 · 單選 · 1.25 分

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定,某建設公司刻正推動都市更新案件,其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業經當地主管機關核准,但未經領得何種文件前,不得辦理銷售?

  1. A拆除執照
  2. B建造執照正解 ✓
  3. C使用執照
  4. D權利變換計畫

官方答案 B

出處:114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建築師考試「營建法規與實務」第 60 題(場次代碼 114180,全卷 80 題)。答案以考選部公布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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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對起造人或建築業者「銷售時點」的限制。

正解理由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 58 條第 1 項規定公寓大廈起造人或建築業者,「非經領得建造執照,不得辦理銷售」。題目情境雖是都市更新案件,且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已經核准,但銷售限制看的是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的要件,與都更計畫核准與否無關;只要尚未領得建造執照,就不得銷售。故選 B。

逐項排除

  1. (A)

    不符題意。拆除執照是《建築法》第 28 條所列四種建築執照之一,用於建築物之拆除;它只表示可以拆除舊屋,不是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所定的銷售門檻。銷售門檻應為建造執照。

  2. (B)

    符合題意。《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 58 條第 1 項明定非經領得建造執照不得辦理銷售。

  3. (C)

    不符題意。使用執照是《建築法》第 28 條所定建築物建造完成後使用所需的執照;若以使用執照為門檻,等於要求成屋才能賣,與《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 58 條第 1 項以建造執照為門檻不符。預售屋在領得建造執照後即可銷售。

  4. (D)

    不符題意。權利變換計畫是《都市更新條例》第 48 條第 1 項規定以權利變換方式實施都市更新時,實施者於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核定後擬具報核的計畫,處理的是更新前後權利價值的分配,並不是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的銷售要件。

記憶點

預售屋能賣的起點=領得建造執照;都更計畫、權利變換、拆照都不是銷售門檻。

內容更新 2026-10-12 · 詳解為 AI 生成並經程式關卡與覆核,僅供國考複習,不構成建築設計、結構設計、施工或法規諮詢建議 · 回報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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