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都市更新條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依權利變換計畫申請建築執照,不得以實施者名義為之
- B依權利變換計畫申請建築執照,應檢附土地、建物及他項權利證明文件
- C權利變換範圍內土地改良物未拆除或遷移完竣前,不得辦理更新後土地及建築物銷售正解 ✓
- D權利變換後,原土地所有權人應分配之土地及建築物,自分配結果確定之日起,視為新取得
官方答案 C
出處:109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建築師考試「營建法規與實務」第 60 題(場次代碼 109180,全卷 80 題)。答案以考選部公布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AI 詳解免費
本題考點
權利變換後申請建築執照的名義與應備文件(《都市更新條例》第 55 條第 1 項)、更新後土地及建築物銷售的時點限制(同條例第 55 條第 3 項),以及分配結果確定後的權利歸屬效果(同條例第 56 條)。
正解理由
權利變換是更新單元內的權利人提供土地、建築物、他項權利或資金參與都市更新,於事業完成後按更新前權利價值比率及提供資金額度分配更新後土地、建築物或權利金(《都市更新條例》第 3 條)。在原有土地改良物拆除或遷移完成之前,更新後的房地仍有高度不確定性:拆遷可能還在協調、代為拆除或補償程序中(《都市更新條例》第 57 條第 1 項、第 57 條第 4 項),若允許先行銷售,購買人取得的標的與交付時程都無法確定。
因此《都市更新條例》第 55 條第 3 項明定,權利變換範圍內土地改良物未拆除或遷移完竣前,不得辦理更新後土地及建築物銷售。選項 (C) 與條文完全一致。故選 C。
逐項排除
- (A)
錯誤。《都市更新條例》第 55 條第 1 項規定依權利變換計畫申請建築執照「得」以實施者名義為之,選項寫成「不得」,正好相反。權利變換範圍內所有權人眾多,由實施者以自己名義統一申請,程序才推得動;《都市更新條例》第 55 條第 2 項在主管機關自行實施並公開徵求資金提供者的情形,還允許資金提供者與實施者名義共同申請。改成「得以實施者名義為之」才正確。
- (B)
錯誤。《都市更新條例》第 55 條第 1 項規定「免檢附」土地、建物及他項權利證明文件,選項寫成「應檢附」。一般申請建造執照時,起造人應備具土地權利證明文件(《建築法》第 30 條);權利變換則以核定的權利變換計畫作為處理權利的依據,所以條例特別免除。整建或維護需申請建築執照者,同樣得以實施者名義為之並免檢附土地權利證明文件(《都市更新條例》第 45 條第 3 項),兩者可對照記憶。改成「免檢附」才正確。
- (C)
正確。理由如上:銷售時點以土地改良物拆除或遷移完竣為界,完竣前不得銷售更新後土地及建築物。
- (D)
錯誤。《都市更新條例》第 56 條規定原土地所有權人應分配之土地及建築物,自分配結果確定之日起「視為原有」,不是「視為新取得」。選項只改了效果這一個要件,但正是考點所在;改成「視為原有」才正確。
記憶點
權利變換三句話:建照得用實施者名義、免附權利證明;拆遷未完不准賣;分配確定視為原有。
內容更新 2026-10-12 · 詳解為 AI 生成並經程式關卡與覆核,僅供國考複習,不構成建築設計、結構設計、施工或法規諮詢建議 · 回報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