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 年 · 建築師 · 營建法規與實務第 60 題 · 單選 · 1.25 分

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定,有關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之委員任期,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1. A法令無限制,得由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
  2. B任期為 1 至 2 年,但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或規約未規定者,任期 1 年正解 ✓
  3. C應報請地方主管機關核定任期
  4. D法令無限制,依規約規定

官方答案 B

出處:111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建築師考試「營建法規與實務」第 60 題(場次代碼 111180,全卷 80 題)。答案以考選部公布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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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委員任期的法定框架,也就是《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 29 條第 3 項所定「任期一至二年;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或規約未規定者,任期一年」的原則與補充規定,以及它和同條例第 29 條第 2 項交由自治決定之事項的分工。

正解理由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 29 條第 1 項要求公寓大廈應成立管理委員會或推選管理負責人;同條例第 29 條第 2 項把主任委員、管理委員的選任、解任、權限、委員人數、召集方式及事務執行方法交由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規約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任期」並不在《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 29 條第 2 項這份清單裡,而是由同條例第 29 條第 3 項單獨規定:管理委員、主任委員及管理負責人之任期,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或規約之規定,任期一至二年;

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或規約未規定者,任期一年。拆開來看有三個要件:任期的決定來源是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或規約;可選的範圍是一至二年;兩者都沒有規定時,由法律直接補上一年。選項 (B)「任期為 1 至 2 年,但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或規約未規定者,任期 1 年」把範圍與補充規定同時寫齊,與《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 29 條第 3 項一致,故選 B。

逐項排除

  1. (A)

    錯誤。不符之處有兩點:「法令無限制」與《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 29 條第 3 項相反,法律已把任期框在一至二年,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只能在這個範圍內選定,不能決議出超過範圍的任期;而且選項只講會議決議,漏了規約同樣可以規定任期,也漏了兩者都未規定時任期一年的補充規定。改成「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或規約之規定,任期一至二年,未規定者任期一年」才對。

  2. (B)

    正確。《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 29 條第 3 項明定任期一至二年,由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或規約定之,未規定者任期一年,選項內容與原文相符。

  3. (C)

    錯誤。《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 29 條第 3 項把任期的決定來源寫成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或規約,並由法律直接訂出範圍與補充值,條文中沒有「報請地方主管機關核定任期」的程序,選項把程序與核定主體都寫錯了。主管機關在《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 29 條第 6 項、第 25 條第 4 項出現的角色,是在無法互推召集人等情形下依申請指定,或得視實際需要指定臨時召集人、管理負責人,處理的是「由誰擔任」,不是核定任期長短。改成「任期由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或規約在一至二年內定之,未規定者任期一年」才對。

  4. (D)

    錯誤。不符之處有兩點:「法令無限制」錯誤,理由同 (A);而且只寫「依規約規定」,漏了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也可以規定任期,也漏了兩者都未規定時任期一年的補充規定。改成「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或規約之規定,任期一至二年,未規定者任期一年」才對。

記憶點

管委任期看《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 29 條第 3 項:會議或規約在一至二年內選,沒選就一年;主委、管理負責人、財務及監察委員連選得連任一次,其餘委員連選得連任。

內容更新 2026-10-12 · 詳解為 AI 生成並經程式關卡與覆核,僅供國考複習,不構成建築設計、結構設計、施工或法規諮詢建議 · 回報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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