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 年 · 建築師 · 營建法規與實務第 63 題 · 單選 · 1.25 分

依營造業法規定,下列何者非營造業之專任工程人員應負責辦理之工作?

  1. A查核施工計畫書,並於認可後簽名或蓋章
  2. B於開工、竣工報告文件及工程查報表簽名或蓋章
  3. C督察按圖施工、解決施工技術問題
  4. D按日填報施工日誌正解 ✓

官方答案 D

出處:111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建築師考試「營建法規與實務」第 63 題(場次代碼 111180,全卷 80 題)。答案以考選部公布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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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營造業內部兩個法定角色的分工——專任工程人員與工地主任各自「應負責辦理」的工作清單,題目要找出不屬於專任工程人員清單的那一項。

正解理由

依《營造業法》第 35 條,營造業之專任工程人員應負責辦理的工作包括:查核施工計畫書並於認可後簽名或蓋章;於開工、竣工報告文件及工程查報表簽名或蓋章;督察按圖施工、解決施工技術問題;依工地主任之通報處理工地緊急異常狀況;查驗工程時到場說明並於查驗文件簽名或蓋章;營繕工程必須勘驗部分赴現場履勘並於申報勘驗文件簽名或蓋章等。「按日填報施工日誌」不在這份清單內,而是明列於《營造業法》第 32 條第 1 項工地主任應負責辦理的工作之中,與「依施工計畫書執行按圖施工」「工地之人員、機具及材料等管理」並列。

題幹問的是「何者非」專任工程人員應負責辦理的工作,(A)(B)(C)三項都能在《營造業法》第 35 條逐字找到,只有(D)屬於工地主任的法定職責,故選 D。

逐項排除

  1. (A)

    敘述正確,屬專任工程人員應負責辦理的工作。《營造業法》第 35 條清單之首即為「查核施工計畫書,並於認可後簽名或蓋章」。施工計畫書依《營造業法》第 26 條是營造業承攬工程時應製作的文件;專任工程人員的角色在於「查核」與「認可後簽章」,等於替這份施工依據做技術把關。要注意分工:「依施工計畫書執行按圖施工」是工地主任的事,「查核施工計畫書」才是專任工程人員的事,一個是執行、一個是審核。

  2. (B)

    敘述正確,屬專任工程人員應負責辦理的工作。《營造業法》第 35 條明列「於開工、竣工報告文件及工程查報表簽名或蓋章」。開工、竣工報告與工程查報表都是對外表明工程進度與狀態的正式文件,由負施工技術責任的專任工程人員具名,與《建築法》第 15 條第 1 項所定營造業設置專任工程人員「負承攬工程之施工責任」的定位一致。考生常把這類簽章聯想成工地主任或營造業負責人的工作,但法條把技術文件的簽章責任放在專任工程人員身上。

  3. (C)

    敘述正確,屬專任工程人員應負責辦理的工作。《營造業法》第 35 條明列「督察按圖施工、解決施工技術問題」。關鍵字是「督察」與「解決技術問題」:工地主任依《營造業法》第 32 條第 1 項負責「依施工計畫書執行按圖施工」,專任工程人員則站在上一層督察是否確實按圖施工,並處理施工中的技術疑難。若把選項改寫成「依施工計畫書執行按圖施工」,主體就變成工地主任了。

  4. (D)

    敘述錯誤,非專任工程人員應負責辦理之工作,因此是本題答案。《營造業法》第 35 條的清單中沒有「按日填報施工日誌」;這一項明列在同法第 32 條第 1 項工地主任的工作之中。施工日誌記錄每日工地的施工與人員、機具、材料等現場情形,與工地主任負責的現場管理性質相符;要讓這個敘述成立,主體必須改成「工地主任」。另依《營造業法》第 32 條第 2 項,營造業承攬之工程免置工地主任時,工地主任的工作才改由專任工程人員或指定專人為之——這是例外的替代安排,不改變施工日誌在法條上歸屬工地主任職責的原則;題目問的是專任工程人員本身應負責辦理的工作,仍以同法第 35 條的清單判斷。

記憶點

專任工程人員管「審、督、解、簽」(查核計畫書、督察按圖施工、解決技術問題、文件簽章),工地主任管「執行與現場」(按圖施工、施工日誌、人機料管理、勞安督導、緊急通報)。

內容更新 2026-10-12 · 詳解為 AI 生成並經程式關卡與覆核,僅供國考複習,不構成建築設計、結構設計、施工或法規諮詢建議 · 回報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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