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政府採購法規定,投標廠商有下列何種情形,機關應不予開標或不予決標?①借用或冒用他人名義或證件投標 ②不同投標廠商間之投標文件內容有重大異常關聯 ③服務建議書頁數太少 ④以不實文件投標
- A僅①②③
- B僅②③④
- C僅①②④正解 ✓
- D①②③④
官方答案 C
出處:113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建築師考試「營建法規與實務」第 63 題(場次代碼 113190,全卷 80 題)。答案以考選部公布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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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政府採購法對投標廠商「不予開標、不予決標」的列舉事由,與一般投標文件品質問題的區別。
正解理由
《政府採購法》第 50 條第 1 項規定,投標廠商有所列情形之一,經機關於開標前發現者,其所投之標應不予開標;於開標後發現者,應不決標予該廠商。列舉的情形包括「借用或冒用他人名義或證件投標」「以不實之文件投標」「不同投標廠商間之投標文件內容有重大異常關聯」。題目四項中,①對應第三款、②對應第五款、④對應第四款,都屬法定事由;③「服務建議書頁數太少」不在列舉情形之內。應選列出①②④的組合,故選 C。
逐項排除
- (A)
不符合。「僅①②③」納入了不屬法定事由的③,又漏掉屬於法定事由的④,兩處都與《政府採購法》第 50 條第 1 項不符。
- (B)
不符合。「僅②③④」納入了③,又漏掉第三款借用或冒用他人名義或證件投標的①。
- (C)
符合。「僅①②④」恰好是《政府採購法》第 50 條第 1 項所列事由的三項,且排除了③,與題意完全對應。
- (D)
不符合。「①②③④」把③也算進去,但頁數太少不是《政府採購法》第 50 條第 1 項所列的不予開標或不予決標事由。
記憶點
不予開標或決標看的是「借名冒名、文件不實、異常關聯、不合招標規定」等違法投標行為,不是建議書寫得好不好。
內容更新 2026-10-12 · 詳解為 AI 生成並經程式關卡與覆核,僅供國考複習,不構成建築設計、結構設計、施工或法規諮詢建議 · 回報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