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 年 · 建築師 · 營建法規與實務第 66 題 · 單選 · 1.25 分

依政府採購法規定,有關機關辦理採購之招標方式,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1. A皆應經過公告方式,以確保公平公開之原則
  2. B皆應秘密為之,以利採購程序順利
  3. C可不經公告方式預先依一定資格條件辦理廠商資格審查後,依選擇性招標辦理,以簡化程序
  4. D限制性招標係指不經公告程序,邀請二家廠商以上比價或僅邀請一家廠商議價正解 ✓

官方答案 D

出處:113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建築師考試「營建法規與實務」第 66 題(場次代碼 113190,全卷 80 題)。答案以考選部公布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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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政府採購法對三種招標方式的法定定義,區分的關鍵在兩個要件:有沒有經過公告,以及邀請的是不特定廠商、經資格審查合格的廠商,還是機關直接邀請的特定廠商。

正解理由

依《政府採購法》第 18 條第 1 項,採購之招標方式分為公開招標、選擇性招標及限制性招標三種。把三者的定義逐一拆開:依《政府採購法》第 18 條第 2 項,公開招標是以公告方式邀請不特定廠商投標;依同法第 18 條第 3 項,選擇性招標是以公告方式預先依一定資格條件辦理廠商資格審查後,再行邀請符合資格之廠商投標;依同法第 18 條第 4 項,限制性招標是不經公告程序,邀請二家以上廠商比價或僅邀請一家廠商議價。

換句話說,前兩種都要公告,差別在公告之後是直接讓不特定廠商投標,還是先過資格審查這一關;只有限制性招標不經公告。選項(D)的主體(限制性招標)、程序(不經公告)與兩種型態(比價、議價)都與《政府採購法》第 18 條第 4 項相符,故選 D。

逐項排除

  1. (A)

    錯誤。「皆應經過公告」與《政府採購法》第 18 條第 4 項衝突:限制性招標的定義本身就是「不經公告程序」。三種招標中只有公開招標與選擇性招標以公告方式辦理(《政府採購法》第 18 條第 2 項、第 18 條第 3 項)。正確的說法是:「公開招標與選擇性招標以公告方式辦理,限制性招標不經公告程序」。至於公平、公開,是《政府採購法》第 1 條所揭示的立法目的,立法目的說明整部法律追求的方向,並不等於每一種招標方式都必須公告,兩者不能直接畫上等號。

  2. (B)

    錯誤。不符之處有兩個:其一,招標方式並非「皆應秘密為之」,公開招標與選擇性招標都以公告方式辦理(《政府採購法》第 18 條第 2 項、第 18 條第 3 項);其二,依同法第 1 條,本法是要依公平、公開之採購程序提升採購效率與功能、確保採購品質,「秘密為之以利程序順利」與立法目的方向相反。即使是限制性招標,法律定義的也只是「不經公告程序」,而不是以秘密進行為原則,兩者意義不同。

  3. (C)

    錯誤。錯在程序要件:依《政府採購法》第 18 條第 3 項,選擇性招標是「以公告方式」預先辦理廠商資格審查,不是「可不經公告方式」。選項把限制性招標才有的「不經公告」特徵,套到選擇性招標身上,等於把兩種制度混成一種。正確的說法是:「以公告方式預先依一定資格條件辦理廠商資格審查後,再行邀請符合資格之廠商投標」。另外,選擇性招標所建立的合格廠商名單,依《政府採購法》第 21 條第 1 項仍應隨時接受廠商資格審查之請求並定期檢討修正,也不是靠免除公告來簡化程序。

  4. (D)

    正確。與《政府採購法》第 18 條第 4 項的定義相符:不經公告程序,邀請二家以上廠商比價,或僅邀請一家廠商議價。選項寫「二家廠商以上」與法條「二家以上廠商」意思相同。

記憶點

公開招標=公告+不特定廠商;選擇性招標=公告+資格審查後邀請;限制性招標=不公告+比價或議價。

內容更新 2026-10-12 · 詳解為 AI 生成並經程式關卡與覆核,僅供國考複習,不構成建築設計、結構設計、施工或法規諮詢建議 · 回報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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