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 年 · 建築師 · 營建法規與實務第 66 題 · 單選 · 1.25 分

依政府採購法規定,有關履約管理,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1. A分包廠商須就得標廠商契約之全部,與得標廠商連帶負瑕疵擔保責任
  2. B得標廠商違反規定轉包其他廠商時,僅得要求損害賠償,不得解除契約、終止契約或沒收保證金
  3. C分包,指將原契約中應自行履行之全部或其主要部分,由其他廠商代為履行
  4. D得標廠商應自行履行契約,不得轉包正解 ✓

官方答案 D

出處:114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建築師考試「營建法規與實務」第 66 題(場次代碼 114180,全卷 80 題)。答案以考選部公布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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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政府採購法履約管理中「自行履行、禁止轉包」的義務,轉包與分包的定義區分,以及違法轉包的法律效果與分包廠商的瑕疵擔保範圍。

正解理由

依《政府採購法》第 65 條第 1 項,得標廠商應自行履行工程、勞務契約,不得轉包;廠商履行需經一定履約過程、非以現成財物供應的財物契約,依同法第 65 條第 3 項亦準用。選項 (D) 的「得標廠商應自行履行契約,不得轉包」正是這項核心義務。故選 D。

逐項排除

  1. (A)

    錯誤。依《政府採購法》第 67 條第 3 項,分包廠商只「就其分包部分」與得標廠商連帶負瑕疵擔保責任,不是就得標廠商契約之全部;而且這項連帶責任是承接同法第 67 條第 2 項的情形,也就是分包契約已報備於採購機關、並經得標廠商就分包部分設定權利質權予分包廠商。選項錯在責任範圍擴大成「契約之全部」,也漏掉成立的前提;改成「分包廠商就其分包部分,與得標廠商連帶負瑕疵擔保責任」才對。

  2. (B)

    錯誤。依《政府採購法》第 66 條第 1 項,得標廠商違反規定轉包時,機關「得解除契約、終止契約或沒收保證金,並得要求損害賠償」,四種手段可以並用,不是「僅得要求損害賠償」。另依《政府採購法》第 66 條第 2 項,轉包廠商與得標廠商還要對機關負連帶履行及賠償責任,再轉包者亦同。

  3. (C)

    錯誤。「將原契約中應自行履行之全部或其主要部分,由其他廠商代為履行」是《政府採購法》第 65 條第 2 項對「轉包」的定義,不是分包。依《政府採購法》第 67 條第 1 項,分包是「非轉包而將契約之部分由其他廠商代為履行」,而且得標廠商得合法分包。選項把轉包的定義套在分包上,主體概念錯置。

  4. (D)

    正確。與《政府採購法》第 65 條第 1 項文字相符:得標廠商應自行履行契約,不得轉包。

記憶點

轉包=全部或主要部分給別人做(禁止,違者機關可解約、終止、沒收保證金並求償);分包=非主要的部分給別人做(合法),分包廠商只就分包部分連帶負瑕疵擔保。

內容更新 2026-10-12 · 詳解為 AI 生成並經程式關卡與覆核,僅供國考複習,不構成建築設計、結構設計、施工或法規諮詢建議 · 回報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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