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 年 · 建築師 · 營建法規與實務第 67 題 · 單選 · 1.25 分

依政府採購法規定,廠商因查驗或驗收不合格,情節重大者,除經判決撤銷原處分或上級機關核准外,第 3 次被刊登於政府採購公報,應自刊登之次日起至少多少期間內不得參加投標或作為決標對象或分包廠商?

  1. A6 個月
  2. B10 個月
  3. C1年正解 ✓
  4. D2年

官方答案 C

出處:114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建築師考試「營建法規與實務」第 67 題(場次代碼 114180,全卷 80 題)。答案以考選部公布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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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政府採購法對「查驗或驗收不合格,情節重大」廠商刊登政府採購公報後的停權期間,依過去被刊登的累計次數分級。

正解理由

依《政府採購法》第 101 條第 1 項,機關發現廠商「查驗或驗收不合格,情節重大者」,應通知廠商並附記未提出異議者將刊登政府採購公報。這一款屬於《政府採購法》第 103 條第 1 項第三款所涵蓋的事由,停權期間依「通知日起前五年內」被任一機關刊登的次數分級:未被刊登者三個月、已被刊登一次者六個月、已被刊登累計二次以上者一年。題目說這是第 3 次被刊登,表示先前已被刊登累計二次,落在「累計二次以上」這一級,自刊登之次日起一年內不得參加投標或作為決標對象或分包廠商。

題幹排除的「判決撤銷原處分」與「上級機關核准」,分別對應《政府採購法》第 103 條第 1 項的註銷但書與同法第 103 條第 2 項的特殊需要例外。故選 C。

逐項排除

  1. (A)

    不符合。六個月是「已被任一機關刊登一次」的級距,也就是第 2 次被刊登時適用;本題是第 3 次,已達累計二次以上,期間應為一年。

  2. (B)

    不符合。《政府採購法》第 103 條第 1 項對這類事由只有三個月、六個月、一年三個級距,沒有十個月的規定。

  3. (C)

    符合。先前已被刊登累計二次以上,依《政府採購法》第 103 條第 1 項自刊登之次日起一年。

  4. (D)

    不符合。《政府採購法》第 103 條第 1 項第三款的最長期間是一年;更長的期間屬於同法第 103 條第 1 項第一款所列的借用名義、偽造文件、行賄等較嚴重事由(期間為三年),與查驗驗收不合格無關,而且條文也沒有兩年的級距。

記憶點

履約瑕疵類事由(不訂約、驗收不合格、不保固、延誤、轉包、解約)採累犯加重:五年內零次三個月、一次六個月、二次以上一年。

內容更新 2026-10-12 · 詳解為 AI 生成並經程式關卡與覆核,僅供國考複習,不構成建築設計、結構設計、施工或法規諮詢建議 · 回報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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