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 年 · 建築師 · 營建法規與實務第 67 題 · 單選 · 1.25 分

依政府採購法規定,追繳押標金之請求權,至多幾年不行使而消滅?

  1. A3年給分 ✓
  2. B5年給分 ✓
  3. C10 年給分 ✓
  4. D無限制給分 ✓

官方答案 一律給分

考選部送分:第67題一律給分

出處:111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建築師考試「營建法規與實務」第 67 題(場次代碼 111180,全卷 80 題)。答案以考選部公布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AI 詳解免費

本題考點

廠商有特定違規情形時,機關對押標金不予發還或予以追繳;追繳押標金的請求權有消滅期間、起算點,另有一個自開標、決標等時點起算的最長期間。

正解理由

依《政府採購法》第 31 條第 2 項,廠商以虛偽不實文件投標、借用或冒用他人名義投標、得標後拒不簽約等情形,其押標金不予發還,未繳納或已發還者並予追繳。依《政府採購法》第 31 條第 4 項,追繳押標金之請求權,因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同法第 31 條第 5 項規定這五年依情形分別自開標日、發還日,或自得追繳之原因發生或可得知悉時起算;同法第 31 條第 6 項另規定追繳押標金自不予開標、不予決標、廢標或決標日起逾十五年者,不得行使。考選部公告本題一律給分。

逐項排除

  1. (A)

    選項寫 3 年。《政府採購法》第 31 條第 4 項所寫的請求權消滅期間是五年,同法第 31 條第 6 項所寫的最長期間是十五年,兩處都沒有出現 3 年。考選部公告本題一律給分。

  2. (B)

    選項寫 5 年,與《政府採購法》第 31 條第 4 項「因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的期間數字相同;這五年的起算點依同法第 31 條第 5 項會隨情形不同而移動。考選部公告本題一律給分。

  3. (C)

    選項寫 10 年。附件關於追繳押標金的期間,只有《政府採購法》第 31 條第 4 項的五年與同法第 31 條第 6 項的十五年,沒有出現 10 年。考選部公告本題一律給分。

  4. (D)

    選項寫無限制。《政府採購法》第 31 條第 4 項設有五年的請求權消滅期間,同法第 31 條第 6 項也設有逾十五年不得行使的界限,追繳押標金在條文上設有期間限制。考選部公告本題一律給分。

記憶點

追繳押標金:請求權五年消滅、起算點看情形、最長自開標或決標等時點逾十五年不得行使;本題考選部公告一律給分。

內容更新 2026-10-12 · 詳解為 AI 生成並經程式關卡與覆核,僅供國考複習,不構成建築設計、結構設計、施工或法規諮詢建議 · 回報錯誤

歷屆同科第 67 題營建法規與實務

同卷鄰近題111 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