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 年 · 建築師 · 營建法規與實務第 69 題 · 單選 · 1.25 分

依政府採購法規定,機關通知廠商有查驗或驗收不合格情節重大之情形,且該廠商於機關通知日起前 5 年內被任一機關刊登 1 次,則經廠商提出異議申訴審議結果並無不實者,自刊登公報之次日起多久期間內不得參加投標或作為決標或分包廠商?

  1. A6 個月正解 ✓
  2. B1年
  3. C2年
  4. D3年

官方答案 A

出處:111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建築師考試「營建法規與實務」第 69 題(場次代碼 111180,全卷 80 題)。答案以考選部公布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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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政府採購法「拒絕往來廠商」刊登公報後的停權期間,重點在《政府採購法》第 103 條第 1 項依情形類別與「通知日起前五年內被刊登次數」分級計算期間,以及期間從「刊登之次日」起算。

正解理由

先把程序走一遍:機關通知廠商後,廠商可於接獲通知之次日起二十日內向機關異議(《政府採購法》第 102 條第 1 項);不服異議處理結果,得再向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申訴(同法第 102 條第 2 項);申訴審議結果指明「並無不實」者,機關應即將廠商名稱及相關情形刊登政府採購公報(同法第 102 條第 3 項)。刊登之後,停權多久要看《政府採購法》第 103 條第 1 項。《政府採購法》第 103 條第 1 項把情形分成第一組至第三組:第一組自刊登之次日起三年,第二組自刊登之次日起一年,第三組是唯一依「前科次數」累進的一組——條文寫「有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七款至第十二款情形者,於通知日起前五年內未被任一機關刊登者,自刊登之次日起三個月;

已被任一機關刊登一次者,自刊登之次日起六個月;已被任一機關刊登累計二次以上者,自刊登之次日起一年」。題幹的查驗或驗收不合格情節重大,屬於這一組依刊登次數累進的情形;題幹又明白給出「通知日起前 5 年內被任一機關刊登 1 次」,正好落在「已被任一機關刊登一次」這一級,期間為自刊登之次日起六個月,故選 A。

逐項排除

  1. (A)

    正確。題幹條件同時滿足《政府採購法》第 103 條第 1 項第三組的兩個要件:情形類別屬依刊登次數累進的那一組,且通知日起前五年內已被刊登一次,對應期間就是自刊登之次日起 6 個月。起算點是刊登之次日,不是機關通知日,也不是申訴審議結果作成日。

  2. (B)

    錯誤。1 年在《政府採購法》第 103 條第 1 項出現在兩個地方:一是第二組情形(條文所列第十三款、第十四款,或第六款判處拘役、罰金或緩刑者)的固定期間;二是第三組中「通知日起前五年內已被刊登累計二次以上」那一級。本題刊登紀錄只有 1 次,次數要件不到「二次以上」,也不屬於第二組情形,所以不是 1 年;只刊登過一次者應為 6 個月。

  3. (C)

    錯誤。《政府採購法》第 103 條第 1 項三組情形所定的期間只有三個月、六個月、一年、三年這幾種,條文中根本沒有 2 年這一級;不論情形類別或刊登次數怎麼組合,都算不出 2 年。依題目條件,正確期間是 6 個月。

  4. (D)

    錯誤。3 年是《政府採購法》第 103 條第 1 項第一組情形的期間,適用於條文所列第一款至第五款、第十五款,或第六款判處有期徒刑者,屬於性質較重、不看前科次數的固定期間。本題情形屬第三組依刊登次數累進者,而第三組的最高一級也只到一年,不會到 3 年;本題應為 6 個月。另外也別和第三組最低一級「三個月」混淆,三個月是通知日起前五年內「未被任一機關刊登」者的期間。

記憶點

採購停權第三組看前五年刊登次數:零次三個月、一次六個月、二次以上一年;一年與三年則是另兩組不看次數的固定期間。

內容更新 2026-10-12 · 詳解為 AI 生成並經程式關卡與覆核,僅供國考複習,不構成建築設計、結構設計、施工或法規諮詢建議 · 回報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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