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9 年 · 建築師 · 營建法規與實務第 69 題 · 單選 · 1.25 分

公寓大廈之區分所有權人因故無法出席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時,得以書面委託配偶、有行為能力之直系血親、其他區分所有權人及何種身分之關係人代理出席?

  1. A承租人正解 ✓
  2. B社區總幹事
  3. C二親等之旁系姻親
  4. D依民事訴訟法委託之訴訟代理人

官方答案 A

出處:109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建築師考試「營建法規與實務」第 69 題(場次代碼 109180,全卷 80 題)。答案以考選部公布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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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對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代理出席」受託人身分的列舉規定。

正解理由

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 27 條第 3 項,區分所有權人因故無法出席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時,得以書面委託配偶、有行為能力之直系血親、其他區分所有權人或承租人代理出席。題幹已列出配偶、有行為能力之直系血親、其他區分所有權人三種,條文列舉的第四種就是「承租人」。條文採列舉方式,受託人限於這四種身分,列舉以外的人即使與區分所有權人關係密切或熟悉社區事務,也不在得受託代理出席的範圍內。故選 A。

逐項排除

  1. (A)

    符合題目所問。承租人是《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 27 條第 3 項明列的受託人。承租人實際使用專有部分,社區的管理維護決議直接影響其居住或營業,因此條文把承租人與其他區分所有權人並列為得受託的人。

  2. (B)

    不符合。社區總幹事是受聘處理社區日常事務的人員,並不在《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 27 條第 3 項列舉的四種受託人之中。要成為合法受託人,必須具備配偶、有行為能力之直系血親、其他區分所有權人或承租人其中一種身分;總幹事若剛好同時是社區的區分所有權人或承租人,是以那個身分受託,而不是以總幹事的身分受託。

  3. (C)

    不符合。條文對親屬只列「配偶」與「有行為能力之直系血親」兩種。二親等之旁系姻親(例如配偶的兄弟姊妹)既不是直系、也不是血親,兩個要件都不符。改成「有行為能力之直系血親」(例如成年子女、父母)才落在條文範圍內。

  4. (D)

    不符合。依民事訴訟法委任的訴訟代理人,是為訴訟程序代為訴訟行為而設的制度,與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的出席代理是兩回事,《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 27 條第 3 項並未把訴訟代理人列為受託人。對照來看,《政府採購法》第 77 條第 2 項與第 77 條第 3 項是政府採購申訴程序中委任代理人並準用民事訴訟法代理規定的設計,那是採購爭議程序的代理,不能搬到公寓大廈的會議出席。

記憶點

代理出席只有四種人:「配偶、有行為能力之直系血親、其他區分所有權人、承租人」,而且一律以書面委託。

內容更新 2026-10-12 · 詳解為 AI 生成並經程式關卡與覆核,僅供國考複習,不構成建築設計、結構設計、施工或法規諮詢建議 · 回報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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