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9 年 · 建築師 · 營建法規與實務第 72 題 · 單選 · 1.25 分

有關營造業承攬工程承攬造價限額與工程規模範圍,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1. A甲等綜合營造業承攬造價限額為其資本額之 10 倍,其工程規模不受限制正解 ✓
  2. B乙等綜合營造業承攬造價限額為新臺幣 7500 萬元,其工程規模為建築物高度 60 公尺以下
  3. C丙等綜合營造業承攬造價限額為新臺幣 2700 萬元,其工程規模為建築物高度 36 公尺以下
  4. D專業營造業承攬造價限額為其資本額之 20 倍,其工程規模不受限制

官方答案 A

出處:109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建築師考試「營建法規與實務」第 72 題(場次代碼 109180,全卷 80 題)。答案以考選部公布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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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營造業依等級與類別所受的承攬造價限額與工程規模範圍,由營造業法授權中央主管機關以認定辦法訂定;考生要分辨甲、乙、丙等綜合營造業與專業營造業各自的限額計算方式(固定金額或資本額倍數)及規模上限。

正解理由

《營造業法》第 23 條第 1 項要求營造業承攬工程應依其承攬造價限額及工程規模範圍辦理,同法第 23 條第 2 項再授權中央主管機關訂定限額計算方式與工程規模範圍。依《營造業承攬工程造價限額工程規模範圍申報淨值及一定期間承攬總額認定辦法》第 4 條第 3 項,甲等綜合營造業承攬造價限額為其資本額之十倍,其工程規模不受限制;選項(A)的限額計算基礎(資本額)、倍數(十倍)與規模效果(不受限制)三個要件都與條文相符,故選 A。

逐項排除

  1. (A)

    正確。甲等是綜合營造業的最高等級,限額不採固定金額,而是以「資本額之十倍」隨資本額浮動計算;建築物高度、地下室開挖深度、橋樑柱跨距等規模也不設上限,與《營造業承攬工程造價限額工程規模範圍申報淨值及一定期間承攬總額認定辦法》第 4 條第 3 項一致。

  2. (B)

    錯誤,錯在兩處。其一是限額:依《營造業承攬工程造價限額工程規模範圍申報淨值及一定期間承攬總額認定辦法》第 4 條第 2 項,乙等綜合營造業承攬造價限額為新臺幣九千萬元,不是 7500 萬元。其二是規模:乙等的建築物高度上限為三十六公尺以下,不是 60 公尺以下;此外乙等另受地下室開挖九公尺以下、橋樑柱跨距二十五公尺以下的限制。改成「乙等綜合營造業承攬造價限額為新臺幣九千萬元,其工程規模為建築物高度三十六公尺以下」才對。

  3. (C)

    錯誤。前半「新臺幣 2700 萬元」與《營造業承攬工程造價限額工程規模範圍申報淨值及一定期間承攬總額認定辦法》第 4 條第 1 項相符,但丙等的建築物高度上限是二十一公尺以下,不是 36 公尺以下;選項寫的 36 公尺其實是同辦法第 4 條第 2 項乙等的高度上限,等於把兩個等級的規模接錯了。丙等另有地下室開挖六公尺以下、橋樑柱跨距十五公尺以下的限制。改成「丙等綜合營造業承攬造價限額為新臺幣二千七百萬元,其工程規模為建築物高度二十一公尺以下」才對。

  4. (D)

    錯誤。後半「工程規模不受限制」與《營造業承攬工程造價限額工程規模範圍申報淨值及一定期間承攬總額認定辦法》第 5 條相符,錯在倍數:專業營造業承攬造價限額為其資本額之十倍,不是二十倍。「二十倍」出現在《營造業法》第 23 條第 1 項,指的是營造業一定期間承攬總額不得超過「淨值」二十倍——計算基礎是淨值而非資本額,管制對象是一段期間內的承攬總額而非單件工程的造價限額,兩者是不同的管制。改成「專業營造業承攬造價限額為其資本額之十倍,其工程規模不受限制」才對。

記憶點

甲等綜合與專業營造業都是「資本額十倍、規模不限」;乙等九千萬元、高三十六公尺以下,丙等二千七百萬元、高二十一公尺以下;「二十倍」是淨值對一定期間承攬總額的上限。

內容更新 2026-10-12 · 詳解為 AI 生成並經程式關卡與覆核,僅供國考複習,不構成建築設計、結構設計、施工或法規諮詢建議 · 回報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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