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9 年 · 建築師 · 營建法規與實務第 73 題 · 單選 · 1.25 分

營造業法第 30 條所定應置工地主任之工程金額或規模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1. A承攬金額新臺幣 1 千萬元以上之工程
  2. B建築物高度 20 公尺以上之工程
  3. C建築物地下室開挖 10 公尺以上之工程正解 ✓
  4. D橋樑柱跨距 20 公尺以上之工程

官方答案 C

出處:109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建築師考試「營建法規與實務」第 73 題(場次代碼 109180,全卷 80 題)。答案以考選部公布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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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營造業應於工地置工地主任的金額與規模門檻。《營造業法》第 30 條第 1 項只寫「一定金額或一定規模以上之工程」,具體門檻依同法第 30 條第 3 項由中央主管機關訂定,落在《營造業法施行細則》第 18 條的四款:承攬金額、建築物高度、建築物地下室開挖深度、橋樑柱跨距,工程符合其中任一款即須設置。

正解理由

《營造業法》第 30 條第 1 項要求營造業承攬一定金額或一定規模以上之工程,於施工期間在工地置工地主任;同法第 30 條第 3 項把「一定金額及一定規模」授權中央主管機關訂定;《營造業法施行細則》第 18 條據此列出四款門檻:承攬金額新臺幣五千萬元以上、建築物高度三十六公尺以上、建築物地下室開挖十公尺以上、橋樑柱跨距二十五公尺以上。把四個選項逐一對照這四款,要同時核對「量的種類」與「數值」:只有「建築物地下室開挖 10 公尺以上之工程」的量(開挖深度)、數值(十公尺)與界線(以上)三者都和開挖深度那一款完全相同;另外三個選項的量雖然對得上某一款,數值卻都低於法定門檻,把不需要設置工地主任的工程也算了進去,故選 C。

逐項排除

  1. (A)

    錯誤。金額門檻依《營造業法施行細則》第 18 條是承攬金額新臺幣五千萬元以上,選項寫 1 千萬元,門檻寫得太低;照選項的寫法,承攬金額介於一千萬元與五千萬元之間的工程也會被要求設置工地主任,範圍比法定門檻寬。改成「承攬金額新臺幣五千萬元以上之工程」才對。「一千萬元」在營造業法裡出現在《營造業法》第 52 條,那是未經許可經營營造業業務的罰鍰上限,屬於罰則金額,和工地主任的設置門檻是兩回事。

  2. (B)

    錯誤。高度門檻依《營造業法施行細則》第 18 條是建築物高度三十六公尺以上,選項寫 20 公尺,數值偏低。改成「建築物高度三十六公尺以上之工程」才對。20 公尺是《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備編》第 20 條建築物應設避雷設備的高度門檻,屬建築設備的規定,規範對象是建築物本身的設備,而不是營造業的工地人員配置,兩者不能互換。

  3. (C)

    正確。《營造業法施行細則》第 18 條開挖深度那一款寫的正是「建築物地下室開挖十公尺以上之工程」,選項的量、數值與「以上」的界線全部吻合,是四個選項中唯一敘述正確者。要注意它和《建築法》第 69 條的區別:同法第 69 條是建築法對鄰接建築物挖土時的防護措施,挖土深度在一公尺半以上就要把防護措施的設計圖樣及說明書隨建造執照或雜項執照送審,管的是圖說送審;《營造業法施行細則》第 18 條管的是營造業在工地要不要置工地主任,兩者的法源、義務人與門檻都不同。

  4. (D)

    錯誤。橋樑柱跨距門檻依《營造業法施行細則》第 18 條是二十五公尺以上,選項寫 20 公尺,數值偏低。改成「橋樑柱跨距二十五公尺以上之工程」才對。選項 (B) 與 (D) 都用 20 公尺,是把兩款不同的量套上同一個數字,實際上高度與跨距的門檻並不相同,分別是三十六公尺與二十五公尺。

記憶點

工地主任四門檻:金額五千萬元、高度三十六公尺、地下室開挖十公尺、橋樑柱跨距二十五公尺,以上皆含本數,符合任一款即須設置。

內容更新 2026-10-12 · 詳解為 AI 生成並經程式關卡與覆核,僅供國考複習,不構成建築設計、結構設計、施工或法規諮詢建議 · 回報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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