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配合「工業區更新立體化發展方案」,非都市土地工業區丁種建築用地得有條件增加容積率,下列何者錯誤?
- A為擴大投資或產業升級轉型得增加法定容積,其上限為法定容積之 20%正解 ✓
- B除擴大投資或產業升級轉型可增加容積之外,為提升能源使用效率及設置再生能源發電設備,得再增加法定容積
- C依前二項規定申請後仍有容積需求者,得以捐贈產業空間或繳納回饋金方式申請增加容積
- D合併計算前三項增加之容積,其總容積率不得超過 400%
官方答案 A
出處:109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建築師考試「營建法規與實務」第 76 題(場次代碼 109180,全卷 80 題)。答案以考選部公布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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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非都市土地工業區配合「工業區更新立體化發展方案」的容積放寬:擴大投資或產業升級轉型的增加容積上限(《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 9 條之 1 第 1 項)、節能與再生能源加給(同規則第 9 條之 1 第 2 項)、捐贈產業空間或繳納回饋金(同規則第 9 條之 1 第 3 項),以及合併計算後的容積率上限(同規則第 9 條之 1 第 4 項)。
正解理由
《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 9 條之 1 第 1 項規定,依原獎勵投資條例、原促進產業升級條例或產業創新條例編定開發之工業區,或依園區設置管理條例設置開發之園區,其擴大投資或產業升級轉型之興辦事業計畫經工業主管機關或各園區主管機關同意,平均每公頃新增投資金額(不含土地價款)超過新臺幣四億五千萬元者,平均每公頃再增加投資新臺幣一千萬元,得增加法定容積百分之一,「上限為法定容積百分之十五」。選項(A)把上限寫成法定容積之 20%,數值與條文不符,是本題的錯誤敘述。故選 A。
逐項排除
- (A)
錯誤。把《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 9 條之 1 第 1 項拆成要件:①土地須為依上述條例編定開發之工業區或依園區設置管理條例設置開發之園區;②符合核定開發計畫,並供生產事業、工業及必要設施使用;③擴大投資或產業升級轉型之興辦事業計畫經主管機關同意;④平均每公頃新增投資金額超過四億五千萬元;⑤其後每公頃每多投資一千萬元換得法定容積百分之一。效果端的封頂是法定容積之 15%,不是 20%。正確敘述為「其上限為法定容積之 15%」。
- (B)
正確。《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 9 條之 1 第 2 項規定,上述興辦事業計畫為提升能源使用效率及設置再生能源發電設備,「於取得前項增加容積後」,設置能源管理系統者得增加法定容積百分之二;設置太陽光電發電設備於廠房屋頂,且水平投影面積占屋頂可設置區域範圍百分之五十以上者,得增加百分之三。它是疊在投資獎勵之上的加給,選項所述「再增加法定容積」與條文相符。
- (C)
正確。《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 9 條之 1 第 3 項規定,依前二項申請後仍有增加容積需求者,得依工業或各園區主管機關法令,以捐贈產業空間或繳納回饋金方式申請增加容積。這是第三道、也是最後一道管道,順序上排在投資獎勵與節能加給之後。
- (D)
正確。《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 9 條之 1 第 4 項規定,工業區或園區內經編定為丁種建築用地之可建築基地,其容積率不受一般丁種建築用地容積率上限的限制,但合併計算前三項增加之容積,容積率不得超過百分之四百,與選項所述總容積率不得超過 400% 相符。
記憶點
非都工業區立體化三段式:投資換容積封頂 15%,節能加 2%、屋頂光電加 3%,仍不足再捐贈或繳回饋金,三者合計容積率封頂 400%。
內容更新 2026-10-12 · 詳解為 AI 生成並經程式關卡與覆核,僅供國考複習,不構成建築設計、結構設計、施工或法規諮詢建議 · 回報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