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住宅法及住宅性能評估實施辦法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住宅性能評估分新建住宅性能評估及既有住宅性能評估 2 類
- B新建與既有住宅性能類別之評估等級分為第 1 級至第 4 級,共 4 個等級
- C新建住宅性能評估由起造人申請
- D既有住宅性能評估可由既有住宅之承租人向評估機構申請正解 ✓
官方答案 D
出處:110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建築師考試「營建法規與實務」第 76 題(場次代碼 110180,全卷 80 題)。答案以考選部公布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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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住宅性能評估制度的分類(新建與既有)、評估等級,以及新建住宅與既有住宅各由誰提出申請。
正解理由
《住宅法》第 43 條第 1 項規定中央主管機關訂定住宅性能評估制度,指定評估機構受理「住宅興建者或所有權人」申請評估;《住宅性能評估實施辦法》第 6 條第 1 項進一步規定既有住宅性能評估由「既有住宅之所有權人或其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向評估機構申請。申請人的範圍只有所有權人與管理委員會,不包括承租人。選項 (D) 寫承租人可以申請,主體不符,是本題的錯誤敘述,故選 D。
逐項排除
- (A)
敘述正確。《住宅性能評估實施辦法》第 3 條第 1 項明定住宅性能評估分新建住宅性能評估及既有住宅性能評估,兩類並依結構安全、防火安全、無障礙環境、空氣環境、光環境、音環境、節能省水、住宅維護等性能類別分別評估其性能等級。
- (B)
敘述正確。《住宅性能評估實施辦法》第 3 條第 1 項要求依性能類別分別評估「性能等級」,同辦法第 3 條第 2 項再把新建與既有住宅性能類別的評估項目、權重、等級、評估基準及評分交由附表訂定;本選項所述第 1 級至第 4 級的分級,即屬附表所定的等級架構。
- (C)
敘述正確。《住宅性能評估實施辦法》第 5 條第 1 項規定「起造人申請新建住宅性能評估」,可在領得建造執照後、使用執照前先申請初步評估,或在領得使用執照後申請評估;這與《住宅法》第 43 條第 1 項所稱「住宅興建者」申請相呼應。
- (D)
敘述錯誤。錯在申請主體:既有住宅性能評估的申請人依《住宅性能評估實施辦法》第 6 條第 1 項是所有權人或其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承租人並非得申請之人;改成「既有住宅之所有權人或其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向評估機構申請」才正確。
記憶點
新建找起造人、既有找所有權人或管委會;承租人不是申請人。
內容更新 2026-10-12 · 詳解為 AI 生成並經程式關卡與覆核,僅供國考複習,不構成建築設計、結構設計、施工或法規諮詢建議 · 回報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