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 年 · 建築師 · 營建法規與實務第 75 題 · 單選 · 1.25 分

依古蹟土地容積移轉辦法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1. A送出基地之可移出容積,得分次移出
  2. B接受基地之可移入容積,以不超過該土地基準容積之 40%為原則
  3. C接受基地在不超過規定之可移入容積內,不得分次移入不同送出基地之可移出容積正解 ✓
  4. D實施都市更新地區之可移入容積,以不超過該接受基地基準容積之 50%為原則

官方答案 C

出處:110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建築師考試「營建法規與實務」第 75 題(場次代碼 110180,全卷 80 題)。答案以考選部公布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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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古蹟土地容積移轉制度中,送出基地「分次移出」、接受基地「分次移入」的規定,以及接受基地可移入容積的上限比例。

正解理由

《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土地容積移轉辦法》第 9 條第 1 項規定送出基地之可移出容積得分次移出;同辦法第 9 條第 2 項規定接受基地在不超過可移入容積上限內,「得」分次移入不同送出基地之可移出容積。也就是說,送出端可以分批賣、接受端也可以向多個送出基地分批買,兩端都允許分次。選項 (C) 把「得分次移入」寫成「不得分次移入」,與《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土地容積移轉辦法》第 9 條第 2 項正好相反,是本題的錯誤敘述,故選 C。

逐項排除

  1. (A)

    敘述正確。《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土地容積移轉辦法》第 9 條第 1 項明定送出基地之可移出容積得分次移出,與選項一致。

  2. (B)

    敘述正確。《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土地容積移轉辦法》第 7 條第 1 項規定接受基地之可移入容積,以不超過該土地基準容積之百分之四十為原則,選項的 40% 與之相符。

  3. (C)

    敘述錯誤。錯在效果被寫反:《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土地容積移轉辦法》第 9 條第 2 項的用語是「得分次移入不同送出基地之可移出容積」,是授權而非禁止;正確寫法應為「接受基地在不超過規定之可移入容積內,得分次移入不同送出基地之可移出容積」。

  4. (D)

    敘述正確。《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土地容積移轉辦法》第 7 條第 2 項規定位於整體開發地區、實施都市更新地區或面臨永久性空地之接受基地,可移入容積得酌予增加,但不得超過該接受基地基準容積之百分之五十。選項指出實施都市更新地區的可移入容積以 50% 為度,與《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土地容積移轉辦法》第 7 條第 2 項所定的放寬上限相符;要分清楚的是,一般接受基地的原則是 40%,50% 是特定地區放寬後的天花板。

記憶點

古蹟容積移轉:送出得分次移出、接受得分次移入;接受基地原則 40%,都更等特定地區放寬至最多 50%。

內容更新 2026-10-12 · 詳解為 AI 生成並經程式關卡與覆核,僅供國考複習,不構成建築設計、結構設計、施工或法規諮詢建議 · 回報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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