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何者非住宅法規定主管機關新建社會住宅之方式?
- A將公有土地按當期土地公告現值讓售予民間興建正解 ✓
- B以公有土地或建築物參與都市更新分回建築物及其基地
- C合建分屋
- D直接興建
官方答案 A
出處:114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建築師考試「營建法規與實務」第 75 題(場次代碼 114180,全卷 80 題)。答案以考選部公布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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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住宅法規定主管機關「新建」社會住宅的方式,以及公有土地以設定地上權、而非讓售的方式提供民間合作興建。
正解理由
依《住宅法》第 20 條,主管機關新建社會住宅的方式為:直接興建、合建分屋、以公有土地設定地上權予民間合作興建、以公有土地或建築物參與都市更新分回建築物及其基地,以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者。公有土地交由民間參與的方式是「設定地上權」,土地所有權仍保留在政府手中;選項 (A) 的「按當期土地公告現值讓售予民間興建」是把所有權賣斷,不在列舉方式之內。故選 A。
逐項排除
- (A)
錯誤,非新建方式。《住宅法》第 20 條對公有土地與民間合作的方式限於設定地上權,並未包括讓售;讓售後土地成為私有,政府就失去對社會住宅長期持有與公共使用的控制。《住宅法》第 29 條第 3 項的讓售只適用於民間需用基地內夾雜零星或狹小公有土地的情形,與主管機關新建社會住宅的方式是兩回事。
- (B)
正確,屬新建方式。與《住宅法》第 20 條所列「以公有土地或建築物參與都市更新分回建築物及其基地」相同。
- (C)
正確,屬新建方式。「合建分屋」是《住宅法》第 20 條所列方式之一。
- (D)
正確,屬新建方式。「直接興建」是《住宅法》第 20 條所列方式之一。
記憶點
社宅新建五方式:直接興建、合建分屋、公地設定地上權、公地參與都更分回、其他經中央認定;公有土地「設定地上權」不「賣」。
內容更新 2026-10-12 · 詳解為 AI 生成並經程式關卡與覆核,僅供國考複習,不構成建築設計、結構設計、施工或法規諮詢建議 · 回報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