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文化資產保存法規定,若建造物經列為暫定古蹟,致權利人之財產受有損失,主管機關應給與合理補償,其補償金額如何計價?
- A由主管機關與古蹟權利人協議定之正解 ✓
- B按建築物之評定標準價格及當期土地公告現值之和
- C委由全國不動產估價師公會進行查估
- D提報文化資產審議委員會審議
官方答案 A
出處:114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建築師考試「營建法規與實務」第 77 題(場次代碼 114180,全卷 80 題)。答案以考選部公布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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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文化資產保存法中,建造物經列為暫定古蹟致權利人財產受有損失時,補償金額的決定方式。
正解理由
依《文化資產保存法》第 20 條第 4 項,建造物經列為暫定古蹟,致權利人之財產受有損失者,主管機關應給與合理補償;其補償金額「以協議定之」。也就是由主管機關與權利人雙方協商決定,法律沒有規定固定的計價公式,也沒有交由第三方查估或審議決定。故選 A。
逐項排除
- (A)
符合。補償金額以協議定之,即由主管機關與古蹟權利人協議。
- (B)
不符合。《文化資產保存法》第 20 條第 4 項並未規定以建築物評定標準價格加當期土地公告現值作為計價基準;這類以稅捐或公告價格加總的方式屬其他制度的計算方法,暫定古蹟補償採協議。
- (C)
不符合。《文化資產保存法》第 20 條第 4 項沒有規定委由不動產估價師公會查估。由專業估價者查估是《都市更新權利變換實施辦法》第 6 條第 1 項都市更新權利變換的制度,對象與程序都不同。
- (D)
不符合。依《文化資產保存法》第 6 條第 1 項,文化資產審議會是審議各類文化資產之指定、登錄、廢止及其他重大事項的機制,補償金額不是交審議會審議,而是以協議定之。
記憶點
暫定古蹟造成損失:主管機關應給合理補償,金額「協議定之」。
內容更新 2026-10-12 · 詳解為 AI 生成並經程式關卡與覆核,僅供國考複習,不構成建築設計、結構設計、施工或法規諮詢建議 · 回報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