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政府採購法規定,機關辦理下列何種採購,應依採購之特性及實際需要,成立採購工作及審查小組,協助審查採購需求與經費、採購策略、招標文件等事項,及提供與採購有關事務之諮詢?
- A6,000 萬元之財物採購
- B1,500 萬元之勞務採購
- C3 億元之工程採購正解 ✓
- D不論何種採購,均須成立採購工作及審查小組
官方答案 C
出處:109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建築師考試「營建法規與實務」第 77 題(場次代碼 109180,全卷 80 題)。答案以考選部公布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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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政府採購法》第 11 條之 1 第 1 項機關辦理「巨額工程採購」應成立採購工作及審查小組,與同法第 11 條之 1 第 2 項其他採購「認有必要時準用」之區分。
正解理由
《政府採購法》第 11 條之 1 第 1 項的要件有兩個,而且要同時具備:採購類別必須是「工程」,金額必須達「巨額」。兩者兼具時,機關「應」依採購之特性及實際需要成立採購工作及審查小組,協助審查採購需求與經費、採購策略、招標文件等事項,並提供與採購有關事務之諮詢。3 億元之工程採購,類別屬《政府採購法》第 7 條第 1 項所稱在地面上下新建、增建、改建、修建、拆除構造物之工程,金額已達巨額工程採購之門檻,兩項要件都符合,屬應成立小組的情形。故選 C。
逐項排除
- (A)
不符。6,000 萬元之財物採購,類別屬《政府採購法》第 7 條第 2 項所稱之財物,不是工程,同法第 11 條之 1 第 1 項第一個要件「工程採購」就不成立,金額再高也不進入「應成立」的範圍。依《政府採購法》第 11 條之 1 第 2 項,機關辦理第一項以外之採購,只有在依採購特性及實際需要「認有成立之必要」時才準用。要成為本題所問,必須改成「巨額之工程採購」。
- (B)
不符。1,500 萬元之勞務採購,類別屬《政府採購法》第 7 條第 3 項所稱之專業服務、技術服務等勞務,同樣不是工程採購,不屬同法第 11 條之 1 第 1 項的強制範圍,只能依同法第 11 條之 1 第 2 項由機關視需要決定是否準用成立。
- (C)
符合。工程類別與巨額金額兩項要件都具備,依《政府採購法》第 11 條之 1 第 1 項應成立採購工作及審查小組。
- (D)
不符。《政府採購法》第 11 條之 1 第 2 項明白把巨額工程採購以外的採購區分出來,採「認有必要者,準用前項規定」,屬機關裁量,不是一律應成立。若所有採購都必須成立小組,《政府採購法》第 11 條之 1 第 2 項這一項就沒有存在的必要。正確敘述應為「巨額工程採購應成立;其他採購認有必要時得準用」。
記憶點
「工程」加「巨額」兩要件齊備才「應」成立採購工作及審查小組;財物、勞務或未達巨額者,機關認有必要才準用。
內容更新 2026-10-12 · 詳解為 AI 生成並經程式關卡與覆核,僅供國考複習,不構成建築設計、結構設計、施工或法規諮詢建議 · 回報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