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建築師法對於建築師開業及執行業務之相關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建築師在未領得開業證書前,不得執行業務
- B建築師自行停止執業,應檢具開業證書,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註銷開業證書正解 ✓
- C建築師受委託辦理業務,其工作範圍及應收酬金,應與委託人於事前訂立書面契約,共同遵守
- D建築師對於公共安全、社會福利及預防災害等有關建築事項,經主管機關之指定,應襄助辦理
官方答案 B
出處:111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建築師考試「營建法規與實務」第 70 題(場次代碼 111180,全卷 80 題)。答案以考選部公布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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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建築師法關於開業證書與執行業務的四項規定——領證才能執業、停業時註銷開業證書的受理機關、受託業務須事前訂立書面契約、經指定應襄助公共事務;關鍵在分辨開業證書由哪一級主管機關登記與註銷。
正解理由
依《建築師法》第 6 條,建築師開業是設立事務所並「向所在地直轄市、縣(市)辦理登記開業」;依同法第 10 條,開業證書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准發給,再報內政部備查並刊登公報或公告,註銷開業證書時亦同。可見開業證書的登記機關是地方的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內政部只居於備查地位。因此建築師自行停止執業時,依《建築師法》第 13 條應檢具開業證書「向原登記主管機關申請註銷開業證書」。選項 (B) 把受理註銷的機關寫成「中央主管機關」,與條文要件不符,是四個敘述中唯一錯誤者,故選 B。
逐項排除
- (A)
敘述正確。《建築師法》第 9 條原文即「建築師在未領得開業證書前,不得執行業務」。要注意「建築師證書」與「開業證書」是兩張不同的證書:考試及格只取得建築師資格,還必須依《建築師法》第 6 條設立事務所、向所在地直轄市、縣(市)辦理登記並領得開業證書,才可以執行業務;而依同法第 28 條第 1 項,領得開業證書後尚須加入該管直轄市、縣(市)建築師公會,才算跨過執行業務的全部門檻。
- (B)
敘述錯誤,為本題答案。錯在受理機關:《建築師法》第 13 條規定的是向「原登記主管機關」申請註銷,而原登記機關依同法第 10 條、第 6 條就是核發開業證書的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並非中央主管機關;內政部在開業證書流程中只接受報請備查。主體(建築師自行停止執業)與程序(檢具開業證書申請註銷)都與條文相同,唯一不符之處是機關層級。改成「建築師自行停止執業,應檢具開業證書,向原登記主管機關申請註銷開業證書」才正確。
- (C)
敘述正確。與《建築師法》第 22 條文字一致。要件可拆成三項:契約內容是「工作範圍」與「應收酬金」;訂約時點是「事前」;形式是「書面契約」,並由雙方共同遵守。考題常見的改法是「事後補訂」或「得以口頭約定」,都與條文要件不合。
- (D)
敘述正確。與《建築師法》第 24 條文字一致。襄助辦理的前提是「經主管機關之指定」,範圍是公共安全、社會福利及預防災害等有關建築事項;這不是建築師與委託人之間的契約義務,而是對公共事務的協力義務。對這類事項襄助辦理成績卓著者,依《建築師法》第 41 條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予以獎勵,特別優異者層報內政部獎勵。
記憶點
開業證書「地方發、地方註銷、內政部備查」:自行停業要找原登記主管機關,不是中央主管機關。
內容更新 2026-10-12 · 詳解為 AI 生成並經程式關卡與覆核,僅供國考複習,不構成建築設計、結構設計、施工或法規諮詢建議 · 回報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