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 年 · 建築師 · 營建法規與實務第 64 題 · 單選 · 1.25 分

依營造業法相關法規規定,有關營造業承攬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1. A營造業聯合承攬工程時,其承攬金額按契約之各營造業聯合承攬協議書所載出資比例分別計算
  2. B營造業承攬工程契約約定之工作項目非屬營造業營業範圍者,由定作人出具金額證明,仍應全數計入承攬總額正解 ✓
  3. C甲等綜合營造業承攬造價限額為其資本額之 10 倍
  4. D乙等綜合營造業承攬造價限額為新臺幣 9000 萬元

官方答案 B

出處:114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建築師考試「營建法規與實務」第 64 題(場次代碼 114180,全卷 80 題)。答案以考選部公布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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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營造業承攬工程造價限額工程規模範圍申報淨值及一定期間承攬總額認定辦法》中聯合承攬的金額計算、不計入承攬總額的項目,以及甲等、乙等綜合營造業的承攬造價限額。

正解理由

依《營造業承攬工程造價限額工程規模範圍申報淨值及一定期間承攬總額認定辦法》第 11 條,營造業承攬工程契約約定之工作項目非屬營造業營業範圍者,由定作人出具金額證明,「得不計入」承攬總額。(B) 把效果寫成「仍應全數計入承攬總額」,正好與條文相反,是錯誤敘述;其餘三項都能在《營造業承攬工程造價限額工程規模範圍申報淨值及一定期間承攬總額認定辦法》第 10 條、第 4 條第 3 項、第 4 條第 2 項找到逐字對應的規定。本題問「何者錯誤」,故選 B。

逐項排除

  1. (A)

    正確。《營造業承攬工程造價限額工程規模範圍申報淨值及一定期間承攬總額認定辦法》第 10 條明定營造業聯合承攬工程時,其承攬金額按契約之各營造業聯合承攬協議書所載出資比例分別計算。這與母法的設計相互呼應:《營造業法》第 24 條第 1 項要求聯合承攬應共同具名簽約並檢附聯合承攬協議書,同法第 24 條第 2 項列出協議書內容包括出資比率,同法第 24 條第 3 項規定參與聯合承攬之營造業,其承攬限額之計算仍受同法第 23 條第 1 項的限制。

  2. (B)

    錯誤,為本題答案。要件拆開看:主體是「營造業」、對象是「契約約定之工作項目非屬營造業營業範圍者」、程序是「由定作人出具金額證明」,這三部分選項都寫對;錯在效果——(《營造業承攬工程造價限額工程規模範圍申報淨值及一定期間承攬總額認定辦法》第 11 條)的效果是「得不計入承攬總額」,選項寫成「仍應全數計入承攬總額」。改成「得不計入承攬總額」才對。

  3. (C)

    正確。《營造業承攬工程造價限額工程規模範圍申報淨值及一定期間承攬總額認定辦法》第 4 條第 3 項規定甲等綜合營造業承攬造價限額為其資本額之十倍,其工程規模不受限制,與選項所述 10 倍一致。

  4. (D)

    正確。《營造業承攬工程造價限額工程規模範圍申報淨值及一定期間承攬總額認定辦法》第 4 條第 2 項規定乙等綜合營造業承攬造價限額為新臺幣九千萬元,與選項的新臺幣 9000 萬元一致;乙等另受工程規模限制(建築物高度 36 公尺以下、地下室開挖 9 公尺以下、橋樑柱跨距 25 公尺以下)。

記憶點

非營業範圍的工作項目,憑定作人金額證明「得不計入」承攬總額;聯合承攬按出資比例分算,甲等是資本額 10 倍,乙等是 9000 萬元。

內容更新 2026-10-12 · 詳解為 AI 生成並經程式關卡與覆核,僅供國考複習,不構成建築設計、結構設計、施工或法規諮詢建議 · 回報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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