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 年 · 建築師 · 營建法規與實務第 62 題 · 單選 · 1.25 分

依營造業法規定,綜合營造業承攬之營繕工程或專業工程項目,交由專業營造業承攬,其轉交工程相關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1. A施工責任由原承攬之綜合營造業負責
  2. B受轉交之專業營造業就轉交部分,負連帶責任
  3. C受轉交之專業營造業,不論任何情況,民法之抵押權及因添附而生之請求權,均不及於綜合營造業對於定作人之價金或報酬請求權正解 ✓
  4. D綜合營造業承攬之營繕工程或專業工程項目,與定作人約定需自行施工者,應自行施工

官方答案 C

出處:114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建築師考試「營建法規與實務」第 62 題(場次代碼 114180,全卷 80 題)。答案以考選部公布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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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營造業法對綜合營造業將工程轉交專業營造業承攬時的施工責任、連帶責任,以及受轉交專業營造業之抵押權與添附請求權保障。

正解理由

《營造業法》第 25 條第 1 項規定綜合營造業承攬的工程,除與定作人約定需自行施工者外,得交由專業營造業承攬,施工責任由原承攬之綜合營造業負責,受轉交之專業營造業就轉交部分負連帶責任;同法第 25 條第 2 項則規定,轉交工程之契約報備於定作人、受轉交之專業營造業已申請記載於工程承攬手冊,並經綜合營造業就轉交部分設定權利質權予受轉交專業營造業者,民法之抵押權及因添附而生之請求權「及於」綜合營造業對於定作人之價金或報酬請求權。(C) 寫成「不論任何情況均不及於」,與條文的保障機制相反。故選 C。

逐項排除

  1. (A)

    正確。《營造業法》第 25 條第 1 項明定轉交工程之施工責任由原承攬之綜合營造業負責;綜合營造業對定作人的責任不因轉交而免除。

  2. (B)

    正確。《營造業法》第 25 條第 1 項同時規定受轉交之專業營造業就轉交部分負連帶責任,範圍限於轉交部分,不是整個工程。

  3. (C)

    錯誤,為本題答案。錯在「不論任何情況均不及於」:依《營造業法》第 25 條第 2 項,只要具備契約報備於定作人、記載於工程承攬手冊、綜合營造業就轉交部分設定權利質權三項要件,民法之抵押權及因添附而生之請求權即及於綜合營造業對定作人之價金或報酬請求權。正確敘述應為「符合上述要件時,即及於」。

  4. (D)

    正確。《營造業法》第 25 條第 1 項的轉交是以「除與定作人約定需自行施工者外」為前提,反面而言,與定作人約定需自行施工者即不得轉交,應自行施工。

記憶點

轉交工程:綜營負施工責任、專營就轉交部分連帶;報備+記載手冊+設定權利質權三要件齊備,抵押權與添附請求權就「及於」對定作人的價金請求權。

內容更新 2026-10-12 · 詳解為 AI 生成並經程式關卡與覆核,僅供國考複習,不構成建築設計、結構設計、施工或法規諮詢建議 · 回報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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