廠商對於公告金額以上採購異議之處理結果不服,得於收受異議處理結果之次日起最多不超過多少日內,以書面分別向主管機關、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所設之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申訴?
- A10
- B15正解 ✓
- C20
- D25
官方答案 B
出處:111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建築師考試「營建法規與實務」第 62 題(場次代碼 111180,全卷 80 題)。答案以考選部公布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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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政府採購法「異議—申訴」兩階段救濟中,廠商對公告金額以上採購之異議處理結果不服時,提起申訴的法定期間、起算點與受理機關。
正解理由
依《政府採購法》第 76 條第 1 項,廠商對於公告金額以上採購異議之處理結果不服,或招標機關逾期不為處理者,得於收受異議處理結果或期限屆滿之次日起十五日內,依其屬中央機關或地方機關辦理之採購,以書面分別向主管機關、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所設之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申訴。把條文拆成要件對照題幹:①主體是「廠商」;②標的是「公告金額以上」的採購,且已先走過異議程序;③觸發事由是不服異議處理結果(或機關逾期不處理);
④起算點是「收受異議處理結果之次日」,收受當天不算;⑤期間是 15 日;⑥方式限「書面」;⑦受理機關依採購屬中央或地方,分別為主管機關或直轄市、縣(市)政府所設之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題幹問的正是第⑤個要件的上限。《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 109 條之 1 第 4 項另要求機關以書面通知異議處理結果時,必須附記廠商得於收受次日起十五日內以書面提出申訴,從機關告知義務這一端也印證同一個期間。故選 B。
逐項排除
- (A)
10:不符合題目所問。10 日在《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 109 條之 1 第 1 項出現,是機關給予廠商陳述意見機會時,廠商於送達之次日起以書面或口頭陳述意見的期間;它屬於機關作成通知「之前」的程序保障,不是對異議處理結果不服的救濟期間。兩者的階段(陳述意見對申訴)、方式(可口頭對限書面)、對象(向機關陳述對向申訴審議委員會)都不同。申訴期間應改為收受異議處理結果之次日起 15 日內。
- (B)
15:符合題目所問。《政府採購法》第 76 條第 1 項明定為收受異議處理結果之次日起十五日內,以書面向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申訴;《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 109 條之 1 第 4 項的附記義務也寫同一期間,兩處相互對應。
- (C)
20:不符合題目所問。20 日出現在《政府採購法》第 102 條第 1 項與《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 109 條之 1 第 3 項,是廠商對機關依停權規定所為之「通知」認為違法或不實時,向「該機關」提出「異議」的期間。它錯在兩個要件:程序階段是異議而非申訴;提出對象是招標機關而非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即使是停權案件,進入申訴階段後《政府採購法》第 102 條第 2 項一樣規定為收受異議處理結果之次日起 15 日內,所以本題仍應改為 15 日。
- (D)
25:不符合題目所問。《政府採購法》第 76 條第 1 項所定申訴期間的上限是 15 日,25 日已超出法定期間,不符合「十五日內」這個期間要件;把期間放寬,會讓廠商誤以為逾期後仍可提出申訴。應改為收受異議處理結果之次日起 15 日內。
記憶點
異議不服要申訴:收受處理結果「次日起 15 日內、書面、向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20 日是停權通知的「異議」,10 日是「陳述意見」,三個數字各配一個階段。
內容更新 2026-10-12 · 詳解為 AI 生成並經程式關卡與覆核,僅供國考複習,不構成建築設計、結構設計、施工或法規諮詢建議 · 回報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