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 年 · 建築師 · 營建法規與實務第 62 題 · 單選 · 1.25 分

某公寓大廈屋頂平台擬設置高度 7 公尺之樹立廣告,其申請審查許可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1. A應備具申請書及設計圖說,並委由開業建築師申請雜項執照
  2. B廣告招牌燈之裝設,應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備編相關規定辦理
  3. C免經頂層區分所有權人之同意正解 ✓
  4. D若公寓大廈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或規約規定禁止設置廣告物並經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完成報備有案者,應不予核准

官方答案 C

出處:112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建築師考試「營建法規與實務」第 62 題(場次代碼 112190,全卷 80 題)。答案以考選部公布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AI 詳解免費

本題考點

公寓大廈屋頂平台設置樹立廣告,要同時通過兩套規定:建築法系的招牌廣告審查許可、雜項執照與廣告燈裝設規定,以及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對樓頂平臺設置廣告物的頂層區分所有權人同意與規約限制。

正解理由

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 33 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未經依所列事項辦理者,不生效力;其中公寓大廈外牆面、樓頂平臺設置廣告物,設置於屋頂者,應經頂層區分所有權人同意,設置於其他樓層者,應經該樓層區分所有權人同意。也就是說,屋頂設置廣告物不能只靠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的多數決,頂層區分所有權人的同意是決議生效的要件。C 選項寫「免經頂層區分所有權人之同意」,與《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 33 條的要件正好相反,是錯誤敘述。故選 C。

逐項排除

  1. (A)

    正確。依《建築法》第 4 條,建築物包括構造物或雜項工作物;依同法第 7 條,樹立廣告屬雜項工作物,而同法第 28 條規定雜項工作物之建築應請領雜項執照。設置招牌廣告及樹立廣告者,依《招牌廣告及樹立廣告管理辦法》第 5 條第 1 項應備具申請書,檢同設計圖說、設置處所之所有權或使用權證明等文件申請審查許可;依同辦法第 5 條第 2 項,應申請雜項執照之樹立廣告,其審查許可應併同申請雜項執照辦理。本題設定的屋頂樹立廣告屬應申請雜項執照者,設計人依《建築法》第 13 條第 1 項為依法登記開業之建築師,所以「備具申請書及設計圖說,並委由開業建築師申請雜項執照」符合規定。要注意(《建築法》第 97 條之 3 第 1 項):一定規模以下之招牌廣告及樹立廣告得免申請雜項執照,免辦的是小規模者,不是所有廣告物都免。

  2. (B)

    正確。依《招牌廣告及樹立廣告管理辦法》第 7 條第 1 項,招牌廣告及樹立廣告申請審查許可時,其廣告招牌燈之裝設應依建築設備編的廣告燈規定辦理,也就是《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備編》第 14 條所列:可視範圍內裝設可切斷所有非接地電源線之專用開關並有漏電斷路器、屋外電源回路配線採用電纜、金屬外殼與固定支撐鐵架接地、明顯處所附永久標示註明製造廠名稱、電源電壓及輸入電流。另依《招牌廣告及樹立廣告管理辦法》第 7 條第 2 項,設置於建築物的廣告招牌燈還要依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及申報的規定辦理。B 選項與此相符。

  3. (C)

    錯誤(本題所問)。樓頂平臺設置廣告物,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 33 條應經頂層區分所有權人同意,未經同意者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不生效力。改成正確的敘述應為「應經頂層區分所有權人之同意」;若設置在其他樓層,則改由該樓層區分所有權人同意。

  4. (D)

    正確。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 8 條第 1 項,公寓大廈樓頂平臺設置廣告物,除應依法令規定辦理外,該公寓大廈規約另有規定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已有決議,經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完成報備有案者,應受該規約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之限制。規約或決議既已禁止設置廣告物並完成報備,申請案自然不予核准。這裡有兩個要件:其一是規約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有禁止的內容,另一個是已向主管機關完成報備;條文把完成報備列為受限制的前提,D 選項兩者都寫到了。

記憶點

屋頂平台設廣告物:建築面看「審查許可+雜項執照+廣告燈裝設」,住戶面看「頂層區分所有權人同意+報備有案的規約或決議限制」。

內容更新 2026-10-12 · 詳解為 AI 生成並經程式關卡與覆核,僅供國考複習,不構成建築設計、結構設計、施工或法規諮詢建議 · 回報錯誤

歷屆同科第 62 題營建法規與實務

同卷鄰近題112 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