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規定,依原奬勵投資條例等相關規定開發之工業區或其他政府機關設置開發之園區,其擴大投資或產業升級轉型之興辦計畫,得依擴大新增投資金額取得增加法定容積後,其為提升能源使用效率及設置再生能源發電設備,得再予增加法定容積。其規定下列何者正確?
- A設置能源管理系統:百分之二正解 ✓
- B設置太陽光電發電設備於廠房屋頂,且水平投影面積占屋頂可設置區域範圍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十
- C增加容積之審核,在中央由內政部為之;在直轄市、縣(市)由直轄市、縣(市)政府為之
- D設置整合型太陽光電設備,得增加容積率百分之五
官方答案 A
出處:112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建築師考試「營建法規與實務」第 59 題(場次代碼 112190,全卷 80 題)。答案以考選部公布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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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對既有工業區、園區擴大投資或產業升級轉型的容積獎勵——先依新增投資金額增加法定容積,再依節能與再生能源設備增加容積的項目、額度,以及增加容積的審核機關。
正解理由
依《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 9 條之 1 第 1 項,依原獎勵投資條例、原促進產業升級條例或產業創新條例編定開發之工業區,或其他政府機關依該園區設置管理條例設置開發之園區,其擴大投資或產業升級轉型之興辦事業計畫,經工業主管機關或各園區主管機關同意,平均每公頃新增投資金額(不含土地價款)超過新臺幣四億五千萬元者,平均每公頃再增加投資新臺幣一千萬元,得增加法定容積百分之一,上限為法定容積百分之十五。
取得這部分容積後,依《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 9 條之 1 第 2 項,為提升能源使用效率及設置再生能源發電設備,符合下列之一者得再增加法定容積:設置能源管理系統,百分之二;設置太陽光電發電設備於廠房屋頂,且水平投影面積占屋頂可設置區域範圍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三。選項 (A) 的項目與額度和前者完全相符,故選 A。
逐項排除
- (A)
正確:《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 9 條之 1 第 2 項所列的第一個項目即「設置能源管理系統:百分之二」,項目與額度都相符。
- (B)
要件正確、額度錯誤:設置太陽光電發電設備於廠房屋頂,且水平投影面積占屋頂可設置區域範圍百分之五十以上,這兩個要件與《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 9 條之 1 第 2 項相同,但得增加的是法定容積百分之三,不是百分之十。改成「百分之三」才正確。
- (C)
中央審核機關錯誤:依《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 9 條之 1 第 5 項,增加容積之審核,在中央由經濟部、科技部或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為之;在直轄市或縣(市)由直轄市或縣(市)政府為之。選項的地方層級寫法相符,但中央層級寫成內政部是錯的。內政部是都市計畫法在中央的主管機關(《都市計畫法》第 4 條),而這項容積獎勵是配合產業投資的工具,審核權交給工業、科技與農業的中央主管機關。改成「在中央由經濟部、科技部或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為之」才正確。
- (D)
項目與額度都不符:《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 9 條之 1 第 2 項只列兩種情形——設置能源管理系統,以及在廠房屋頂設置太陽光電發電設備,並沒有「整合型太陽光電設備」這一項,也沒有百分之五的額度。與太陽光電有關的只有屋頂設置一項,須符合水平投影面積占屋頂可設置區域範圍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要件,得增加的是百分之三。
記憶點
工業區擴大投資的容積:投資獎勵上限百分之十五,之後能源管理系統加百分之二、屋頂太陽光電(水平投影面積達可設置範圍百分之五十以上)加百分之三;中央審核是經濟部、科技部或農委會,不是內政部。
內容更新 2026-10-12 · 詳解為 AI 生成並經程式關卡與覆核,僅供國考複習,不構成建築設計、結構設計、施工或法規諮詢建議 · 回報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