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 年 · 建築師 · 營建法規與實務第 58 題 · 單選 · 1.25 分

依區域計畫法規定,申請開發許可案件之審議期限,下列何者正確?

  1. A直轄市、縣(市)政府應於受理後 120 日內,報請各區域計畫擬定機關辦理許可審議
  2. B區域計畫擬定機關應於 120 日內將審議結果通知申請人
  3. C但有特殊情形者,予延長一次,其延長期限應不得超過 120 日之期限
  4. D直轄市、縣(市)政府不依規定期限,將案件報請區域計畫擬定機關審議者,其上級主管機關得令其一定期限內為之;逾期仍不為之者,上級主管機關得依申請,逕為辦理許可審議正解 ✓

官方答案 D

出處:112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建築師考試「營建法規與實務」第 58 題(場次代碼 112190,全卷 80 題)。答案以考選部公布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AI 詳解免費

本題考點

區域計畫法對非都市土地申請開發許可案件的審議期限,包括地方政府受理後報請審議的期限、區域計畫擬定機關通知審議結果的期限、延長規定,以及地方政府延宕時上級主管機關的介入機制。

正解理由

依《區域計畫法》第 15 條之 4,申請開發之案件,直轄市、縣(市)政府應於受理後六十日內,報請各該區域計畫擬定機關辦理許可審議,區域計畫擬定機關並應於九十日內將審議結果通知申請人;但有特殊情形者,得延長一次,其延長期間並不得超過原規定之期限。依《區域計畫法》第 15 條之 5,直轄市、縣(市)政府不依前述期限將案件報請區域計畫擬定機關審議者,其上級主管機關得令其一定期限內為之;

逾期仍不為者,上級主管機關得依申請,逕為辦理許可審議。選項 (D) 的內容與《區域計畫法》第 15 條之 5 一致;其餘三個選項的日數或延長規定都與同法第 15 條之 4 不符,故選 D。

逐項排除

  1. (A)

    錯在日數:選項的主體(直轄市、縣(市)政府)與動作(報請區域計畫擬定機關辦理許可審議)都正確,但《區域計畫法》第 15 條之 4 規定的是受理後「六十日內」報請,不是 120 日。改成「應於受理後六十日內,報請各該區域計畫擬定機關辦理許可審議」才正確。

  2. (B)

    錯在日數:依《區域計畫法》第 15 條之 4,區域計畫擬定機關應於「九十日內」將審議結果通知申請人,不是 120 日。改成「九十日內」才正確。

  3. (C)

    錯在兩處:其一,《區域計畫法》第 15 條之 4 的用語是「得延長一次」,屬於機關可以裁量的規定,選項寫成「予延長一次」,語意變成當然給予延長;另一處更關鍵,延長期間的上限是「不得超過原規定之期限」,也就是隨各階段的原期限而定:報請審議階段的延長不得超過六十日,審議結果通知階段的延長不得超過九十日,並沒有統一的 120 日。改成「但有特殊情形者,得延長一次,其延長期間並不得超過原規定之期限」才正確。

  4. (D)

    正確:與《區域計畫法》第 15 條之 5 相符。這個機制分成兩步:上級主管機關先「令其一定期限內為之」,給地方政府補正的機會;逾期仍不為者,上級主管機關才「得依申請,逕為辦理許可審議」。要注意上級機關接手的前提是有人提出申請,並不是期限一過就自動接手。

記憶點

開發許可審議:地方受理後六十日內報審、擬定機關九十日內通知結果、得延長一次且不超過原期限;地方延宕時,上級先限期令其辦理,逾期再依申請逕為審議。

內容更新 2026-10-12 · 詳解為 AI 生成並經程式關卡與覆核,僅供國考複習,不構成建築設計、結構設計、施工或法規諮詢建議 · 回報錯誤

歷屆同科第 58 題營建法規與實務

同卷鄰近題112 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