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 年 · 建築師 · 營建法規與實務第 58 題 · 單選 · 1.25 分

公寓大廈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應作成會議紀錄,載明開會經過及決議事項,並由主席簽名,最遲應於會後幾日內送達各區分所有權人並公告之?

  1. A7
  2. B15正解 ✓
  3. C20
  4. D30

官方答案 B

出處:110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建築師考試「營建法規與實務」第 58 題(場次代碼 110180,全卷 80 題)。答案以考選部公布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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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公寓大廈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會議紀錄作成與送達期限(《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 34 條第 1 項),以及它與會前通知、會後書面反對、決議成立後送達等相鄰期限的區分。

正解理由

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 34 條第 1 項,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應作成會議紀錄,載明開會經過及決議事項,由主席簽名,於會後十五日內送達各區分所有權人並公告之。拆成要件:紀錄內容是開會經過及決議事項;簽名者是主席;送達對象是各區分所有權人,而且送達之外還要公告;期限是會後十五日內。題目問「最遲應於會後幾日內」送達並公告,對應的就是期限要件的十五日,故選 B。

逐項排除

  1. (A)

    7:不符合題目所問。七日出現在《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 32 條第 2 項,但那是重新召集會議所作決議的會議紀錄送達後,各區分所有權人得以書面表示反對意見的期間——行為人是區分所有權人、行為是表示反對、起算點是紀錄送達之後,和會議紀錄本身的送達期限是兩回事。把七日放回「會議紀錄送達後,區分所有權人得於七日內以書面表示反對意見」才對。

  2. (B)

    15:符合題目所問。與《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 34 條第 1 項所定的會後十五日內一致;並注意「送達各區分所有權人」與「公告」兩件事都要做,不能只做其一。

  3. (C)

    20:不符合題目所問。會議紀錄的送達期限沒有二十日的規定;二十日超過《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 34 條第 1 項所定會後十五日內的上限,若拖到第十五日之後才送達,就已逾期。

  4. (D)

    30:不符合題目所問。三十日同樣超過會後十五日內的上限。另一種混淆是把會前通知與會後送達搞混:《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 30 條第 1 項規定召集人應於開會前十日以書面載明開會內容通知各區分所有權人,方向是「會前」而不是「會後」,數值也不是三十日。

記憶點

會前十日通知、會後十五日內送達並公告會議紀錄;重新召集的決議,紀錄送達後七日內可書面反對。

內容更新 2026-10-12 · 詳解為 AI 生成並經程式關卡與覆核,僅供國考複習,不構成建築設計、結構設計、施工或法規諮詢建議 · 回報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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