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社區欲在公寓大廈樓頂設置廣告,以增加社區公共基金之收入,惟向當地主管建築機關申請廣告物設置許可前,應依下列何種程序辦理始生效力?
- A應經管理委員會會議決議
- B應經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
- C應經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且經該頂層區分所有權人同意正解 ✓
- D應經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且會議紀錄經法院公證
官方答案 C
出處:110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建築師考試「營建法規與實務」第 56 題(場次代碼 110180,全卷 80 題)。答案以考選部公布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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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公寓大廈樓頂平臺設置廣告物時,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的生效要件——除了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外,設置於屋頂者還須經頂層區分所有權人同意。
正解理由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 33 條規定,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未經依所列事項辦理者,不生效力;其中公寓大廈外牆面、樓頂平臺設置廣告物、無線電台基地台等類似強波發射設備或其他類似之行為,設置於屋頂者,應經頂層區分所有權人同意,設置其他樓層者,應經該樓層區分所有權人同意,該層住戶並得參加區分所有權人會議陳述意見。本題是在樓頂設置廣告,所以必須「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加上「頂層區分所有權人同意」兩個要件同時具備,決議才生效力,故選 C。
逐項排除
- (A)
不符。管理委員會是執行機關,不是公寓大廈的最高意思機關;《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 37 條規定管理委員會會議決議之內容不得違反條例、規約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樓頂平臺屬共用部分,設置廣告涉及全體區分所有權人的權益,《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 33 條以「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為規範對象,管理委員會會議決議無法取代,也同樣欠缺頂層區分所有權人同意。
- (B)
不符。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是必要條件但不是充分條件。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 33 條,設置於屋頂者,決議未經頂層區分所有權人同意就不生效力;選項只寫到決議,漏掉頂層同意這一要件。
- (C)
符合。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 31 條的出席與同意門檻作成)加上頂層區分所有權人同意,兩要件兼具,決議始生效力。
- (D)
不符。條例沒有要求會議紀錄經法院公證。《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 34 條第 1 項對會議紀錄的要求是載明開會經過及決議事項、由主席簽名、於會後十五日內送達各區分所有權人並公告;同條例第 34 條第 2 項要求紀錄與簽名簿、委託書一併保存。選項多加了不存在的公證要件,又漏掉頂層區分所有權人同意。
記憶點
外牆、樓頂設廣告或基地台:區權會決議+「設在哪層就要哪層的區分所有權人同意」,屋頂就是頂層同意。
內容更新 2026-10-12 · 詳解為 AI 生成並經程式關卡與覆核,僅供國考複習,不構成建築設計、結構設計、施工或法規諮詢建議 · 回報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