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公園內之特別景觀區,為應特殊需要,經國家公園管理處之許可,下列何者非屬得為之行為?
- A引進外來動、植物
- B採集標本
- C使用農藥
- D溫泉水源之利用正解 ✓
官方答案 D
出處:110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建築師考試「營建法規與實務」第 54 題(場次代碼 110180,全卷 80 題)。答案以考選部公布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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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國家公園法對特別景觀區內「經國家公園管理處許可得為之行為」的列舉範圍,並與一般管制區或遊憩區得許可行為、特別景觀區水資源開發的核准層級作區分。
正解理由
《國家公園法》第 17 條規定,特別景觀區或生態保護區內,為應特殊需要,經國家公園管理處之許可,得為下列行為:引進外來動、植物;採集標本;使用農藥。只有這三項。「溫泉水源之利用」出現在《國家公園法》第 14 條第 1 項,是一般管制區或遊憩區內經管理處許可得為之行為;至於特別景觀區內的水資源開發,同法第 20 條要求經國家公園計劃委員會審議後,由內政部呈請行政院核准,層級遠高於管理處許可。因此溫泉水源之利用不屬特別景觀區內經管理處許可得為之行為,故選 D。
逐項排除
- (A)
敘述正確。引進外來動、植物是《國家公園法》第 17 條列舉的得許可行為之一,屬於特別景觀區內為應特殊需要、經管理處許可即可進行的行為。
- (B)
敘述正確。採集標本同屬《國家公園法》第 17 條列舉項目。要注意與生態保護區區分:《國家公園法》第 18 條規定生態保護區內原則上禁止採集標本,例外須為學術研究或公共安全、公園管理上特殊需要並經內政部許可;本題問的是特別景觀區,管理處許可即可。
- (C)
敘述正確。使用農藥同屬《國家公園法》第 17 條列舉項目;生態保護區內使用農藥則同樣適用同法第 18 條原則禁止、例外經內政部許可的規定。
- (D)
非屬得為之行為,為本題答案。溫泉水源之利用是《國家公園法》第 14 條第 1 項為一般管制區或遊憩區列舉的得許可行為,不在同法第 17 條的特別景觀區清單內;特別景觀區的水資源開發,依同法第 20 條須經國家公園計劃委員會審議、內政部呈請行政院核准,不是管理處許可就能進行。
記憶點
特別景觀區、生態保護區經管理處許可只有三件事:引外來種、採標本、用農藥;溫泉是一般管制區、遊憩區的清單。
內容更新 2026-10-12 · 詳解為 AI 生成並經程式關卡與覆核,僅供國考複習,不構成建築設計、結構設計、施工或法規諮詢建議 · 回報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