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 年 · 建築師 · 營建法規與實務第 55 題 · 單選 · 1.25 分

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 57 條規定,新建築物之起造人應於何時將公寓大廈共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與其附屬設施設備移交管理委員會或管理負責人?

  1. A於領得使用執照後 1 年內
  2. B於接獲地方主管機關書面通知日起 7 日內
  3. C於管理委員會成立或管理負責人推選或指定後 7 日內,會同相關人員,現場針對水電等設備,確認其功能正常無誤後正解 ✓
  4. D基於社區自治精神,由起造人與管理委員會或管理負責人自行協商移交日期

官方答案 C

出處:110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建築師考試「營建法規與實務」第 55 題(場次代碼 110180,全卷 80 題)。答案以考選部公布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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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公寓大廈起造人移交共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及其附屬設施設備的時點與程序——以管理委員會成立或管理負責人推選、指定為起算點,並須會同現場檢測確認功能正常後移交。

正解理由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 57 條第 1 項規定,起造人應將共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與其附屬設施設備,連同使用維護手冊、廠商資料、使用執照謄本、竣工圖說及各類管線圖說,於管理委員會成立或管理負責人推選或指定後七日內,會同政府主管機關、管理委員會或管理負責人,現場針對水電、機械設施、消防設施及各類管線進行檢測,確認其功能正常無誤後移交之。選項 C 的起算點、期間與「會同檢測確認功能正常後移交」的程序都與條文相符,故選 C。

逐項排除

  1. (A)

    不符。移交的起算點是管理委員會成立或管理負責人推選、指定,而不是領得使用執照。「領得使用執照一年內」出自《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 18 條第 1 項,指的是起造人應就領得使用執照一年內之管理維護事項提列公共基金,屬公共基金的來源,與移交時點無關,選項把兩個制度混在一起。

  2. (B)

    不符。條文的起算點不是「接獲地方主管機關書面通知」,移交也不是以主管機關通知啟動;主管機關在此程序中是會同檢測的一方,以及在檢測不通過時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 57 條第 2 項受理報請處理、命起造人修復改善。選項的起算事實錯誤,也漏掉會同現場檢測、確認功能正常這道程序。

  3. (C)

    符合。起算點、七日期間與會同現場檢測、確認功能正常後移交的程序,均與《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 57 條第 1 項一致。

  4. (D)

    不符。移交時點與程序由條例明定,不是起造人與管理委員會或管理負責人自行協商。條例以法定期限約束起造人,是為了防止起造人拖延點交、讓設施瑕疵責任懸而不決;《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 57 條第 2 項更規定檢測不通過且可歸責起造人時,主管機關命其修復改善,並於一個月內再會同辦理移交。

記憶點

移交看「管委會成立後七日」,還要現場檢測水電、機械、消防、管線,功能正常才算交;「使照一年」是公共基金,不是移交。

內容更新 2026-10-12 · 詳解為 AI 生成並經程式關卡與覆核,僅供國考複習,不構成建築設計、結構設計、施工或法規諮詢建議 · 回報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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