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 年 · 建築師 · 營建法規與實務第 55 題 · 單選 · 1.25 分

依國家公園法規定,下列何種行為須經國家公園管理處許可,方可為之?

  1. A焚燬草木或引火整地
  2. B放牧牲畜正解 ✓
  3. C於樹木、岩石及標示牌加刻文字或圖形
  4. D任意拋棄果皮、紙屑或其他污物

官方答案 B

出處:114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建築師考試「營建法規與實務」第 55 題(場次代碼 114180,全卷 80 題)。答案以考選部公布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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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國家公園法「禁止行為」與「經管理處許可得為之行為」的區分。

正解理由

《國家公園法》第 13 條列舉國家公園區域內一律禁止的行為,包括焚燬草木或引火整地、於樹木岩石及標示牌加刻文字或圖形、任意拋棄果皮紙屑或其他污物等;同法第 14 條第 1 項則規定在一般管制區或遊憩區內,「經國家公園管理處之許可,得為」的行為,其中包括「垂釣魚類或放牧牲畜」。題目問的是「須經許可方可為之」,只有放牧牲畜落在許可清單內。故選 B。

逐項排除

  1. (A)

    不符題意。「焚燬草木或引火整地」列在《國家公園法》第 13 條的禁止行為,屬於絕對禁止,不是申請許可就能做;要找須經許可的行為,應看同法第 14 條第 1 項的清單。

  2. (B)

    符合題意。《國家公園法》第 14 條第 1 項明定一般管制區或遊憩區內,經管理處許可得「垂釣魚類或放牧牲畜」,屬於許可制行為。

  3. (C)

    不符題意。「於樹木、岩石及標示牌加刻文字或圖形」為(《國家公園法》第 13 條)的禁止行為,沒有許可的空間。

  4. (D)

    不符題意。「任意拋棄果皮、紙屑或其他污物」同樣列於《國家公園法》第 13 條的禁止行為,屬於禁止而非許可事項。

記憶點

破壞性、污染性的行為(焚燒、刻字、亂丟垃圾)是「禁止」;有利用價值、可管理的行為(放牧、垂釣、建設、採礦)是「經許可得為」。

內容更新 2026-10-12 · 詳解為 AI 生成並經程式關卡與覆核,僅供國考複習,不構成建築設計、結構設計、施工或法規諮詢建議 · 回報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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