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通信業務經營者擬租用其公司登記地之公寓大廈屋頂平臺裝置行動通信網路業務基地臺,在規約無限制條件之情形下,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仍須符合什麼要件?
- A須經管理委員會同意
- B須經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
- C須經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及頂層區分所有權人同意正解 ✓
- D須經四分之三以上區分所有權人之同意
官方答案 C
出處:114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建築師考試「營建法規與實務」第 58 題(場次代碼 114180,全卷 80 題)。答案以考選部公布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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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公寓大廈樓頂平臺設置無線電台基地台等強波發射設備時,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的生效要件。
正解理由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 33 條規定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未依所列事項辦理者不生效力;其中公寓大廈外牆面、樓頂平臺設置廣告物、無線電台基地台等類似強波發射設備,「設置於屋頂者,應經頂層區分所有權人同意」。也就是說,題目情境要成立,必須同時有「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與「頂層區分所有權人同意」兩個要件,缺一則決議不生效力。題目已說明規約無限制條件,因此不另受規約限制。故選 C。
逐項排除
- (A)
不符題意。主體錯誤:樓頂平臺屬共用部分,其利用要由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不是管理委員會可單獨同意;《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 37 條也規定管理委員會會議決議不得違反本條例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正確要件應為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並經頂層區分所有權人同意。
- (B)
不符題意。要件不完整:只有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未經頂層區分所有權人同意者,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 33 條該決議不生效力;須再加上頂層區分所有權人同意才完整。
- (C)
符合題意。與《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 33 條一致: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且因設置於屋頂,須經頂層區分所有權人同意。
- (D)
不符題意。門檻與程序皆錯:《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 31 條的「四分之三」是指在區分所有權人三分之二以上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合計三分之二以上出席的前提下,以「出席人數」四分之三以上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四分之三以上同意,不是全體「四分之三以上區分所有權人之同意」;且即使決議通過,仍缺頂層區分所有權人同意這個要件。
記憶點
屋頂設基地台=區權會決議+頂層區權人同意;設在其他樓層,就換成該樓層區權人同意。
內容更新 2026-10-12 · 詳解為 AI 生成並經程式關卡與覆核,僅供國考複習,不構成建築設計、結構設計、施工或法規諮詢建議 · 回報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