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 年 · 建築師 · 營建法規與實務第 58 題 · 單選 · 1.25 分

直轄市、縣(市)政府得組設公寓大廈爭議事件調處委員會,下列何者非屬應不予受理調處事項?

  1. A當事人無從通知者
  2. B調處事件不屬受理機關管轄者
  3. C管理委員會未執行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事項正解 ✓
  4. D已訴請法院審理中或經法院和解、調解或判決確定者

官方答案 C

出處:113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建築師考試「營建法規與實務」第 58 題(場次代碼 113190,全卷 80 題)。答案以考選部公布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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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公寓大廈爭議事件調處委員會的設置依據,以及調處案件「應不予受理」的情形。題目問「非屬」應不予受理者,要找出本來就屬於調處範圍的公寓大廈爭議。

正解理由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 59 條之 1 第 1 項規定直轄市、縣(市)政府為處理有關公寓大廈爭議事件,得聘請資深之專家、學者及建築師、律師,並指定公寓大廈及建築管理主管人員,組設公寓大廈爭議事件調處委員會;其組織依同條例第 59 條之 1 第 2 項由內政部定之。內政部所定的調處委員會組織規範列有應不予受理的情形,包括當事人無從通知、調處事件不屬受理機關管轄、已訴請法院審理中或經法院和解、調解或判決確定等,共通點是調處程序無從進行,或司法已介入而無調處實益。

至於管理委員會未執行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事項,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 3 條管理委員會本來就是為執行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事項而設立的組織,未執行所引發的紛爭正是典型的公寓大廈爭議事件,屬於調處委員會要處理的對象,不是應不予受理事項,故選 C。

逐項排除

  1. (A)

    屬應不予受理事項,敘述正確。調處需要通知雙方到場陳述、協商,當事人無從通知時,調處程序根本無法啟動,因此不予受理。

  2. (B)

    屬應不予受理事項,敘述正確。《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 59 條之 1 第 1 項授權組設調處委員會的是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各委員會只處理其管轄範圍內的公寓大廈爭議;不屬受理機關管轄的事件,應由有管轄權的機關處理。

  3. (C)

    非屬應不予受理事項,為本題答案。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 3 條管理委員會是為執行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事項及公寓大廈管理維護工作而設立;同條例第 37 條並要求管理委員會會議決議之內容不得違反本條例、規約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管理委員會未執行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是住戶與管理委員會之間的管理爭議,正是調處委員會設置所要處理的事件類型,應予受理。

  4. (D)

    屬應不予受理事項,敘述正確。爭議已訴請法院審理中,或已經法院和解、調解或判決確定,司法程序已經介入或已有確定結果;行政調處若再介入,會與司法程序重疊甚至與確定結果牴觸,因此不予受理。

記憶點

不予受理看兩種:程序走不下去(通知不到、不歸我管),或法院已經處理;管理委員會沒執行決議是爭議本身,正是要調處的事。

內容更新 2026-10-12 · 詳解為 AI 生成並經程式關卡與覆核,僅供國考複習,不構成建築設計、結構設計、施工或法規諮詢建議 · 回報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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