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國家公園法規定,一般管制區或遊憩區內,經國家公園管理處之許可,得為下列何種行為?
- A焚燬草木或引火整地
- B狩獵動物或捕捉魚類
- C採折花木
- D礦物或土石之勘採正解 ✓
官方答案 D
出處:113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建築師考試「營建法規與實務」第 56 題(場次代碼 113190,全卷 80 題)。答案以考選部公布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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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國家公園法的分區行為管制——全區禁止的行為、一般管制區或遊憩區經許可得為之行為,以及特別景觀區或生態保護區經許可得為之行為,三者不能混用。
正解理由
《國家公園法》第 14 條第 1 項規定一般管制區或遊憩區內,經國家公園管理處之許可,得為公私建築物或道路、橋樑之建設或拆除,水面、水道之填塞、改道或擴展,礦物或土石之勘採,土地之開墾或變更使用,垂釣魚類或放牧牲畜等行為。「礦物或土石之勘採」明列在這份許可清單中,屬於經許可即得為之的行為,故選 D。
逐項排除
- (A)
不符。「焚燬草木或引火整地」列在《國家公園法》第 13 條國家公園區域內禁止之行為,禁止範圍是整個國家公園區域,不會因為位在一般管制區或遊憩區就變成可申請許可。一般管制區或遊憩區內與土地有關、可申請許可的是《國家公園法》第 14 條第 1 項的「土地之開墾或變更使用」。
- (B)
不符。「狩獵動物或捕捉魚類」同樣是《國家公園法》第 13 條的全區禁止行為。考生容易和《國家公園法》第 14 條第 1 項的「垂釣魚類或放牧牲畜」混淆:經許可得為之的是「垂釣」,不是「捕捉魚類」,更不是「狩獵動物」。
- (C)
不符。「採折花木」也是《國家公園法》第 13 條的禁止行為,沒有許可例外。另要和《國家公園法》第 17 條區分:特別景觀區或生態保護區內,為應特殊需要經許可得為之的是「採集標本」,適用的分區與行為內容都與採折花木不同。
- (D)
符合。「礦物或土石之勘採」為《國家公園法》第 14 條第 1 項所列的許可事項;其許可屬範圍廣大或性質特別重要者,依同法第 14 條第 2 項國家公園管理處應報請內政部核准,並經內政部會同各該事業主管機關審議辦理。
記憶點
燒草木、獵捕、採折花木屬全區禁止,沒有許可可申請;一般管制區、遊憩區可申請許可的是建設、填塞水道、礦物土石勘採、開墾、垂釣放牧這類開發利用行為。
內容更新 2026-10-12 · 詳解為 AI 生成並經程式關卡與覆核,僅供國考複習,不構成建築設計、結構設計、施工或法規諮詢建議 · 回報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