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何者是直轄市、縣(市)國土計畫審議會應辦理事項?
- A國土復育促進地區之劃定及擬訂復育計畫之審議
- B國土保育地區之使用許可、許可變更及廢止之審議
- C海洋資源地區之使用許可、許可變更及廢止之審議
- D農業發展地區之使用許可、許可變更及廢止之審議正解 ✓
官方答案 D
出處:113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建築師考試「營建法規與實務」第 53 題(場次代碼 113190,全卷 80 題)。答案以考選部公布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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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國土計畫審議會分為行政院、中央主管機關、直轄市與縣(市)主管機關三個層級,各自以合議方式辦理的審議事項不同。
正解理由
依《國土計畫法》第 7 條第 3 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召開的國土計畫審議會,以合議方式辦理的事項是:直轄市、縣(市)國土計畫擬訂或變更之審議,以及農業發展地區及城鄉發展地區之使用許可、許可變更及廢止之審議。選項 (D) 農業發展地區之使用許可、許可變更及廢止之審議,正是其中一項,故選 D。
逐項排除
- (A)
不符合。國土復育促進地區依《國土計畫法》第 35 條第 1 項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劃定,劃定機關依同法第 35 條第 3 項由中央主管機關協調有關機關決定;復育計畫依同法第 36 條第 1 項由劃定機關擬訂,報請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定後實施。整條流程都不經直轄市、縣(市)國土計畫審議會,《國土計畫法》第 7 條第 3 項所列事項也沒有這一項。地方層級與復育地區的連結,只在《國土計畫法》第 10 條要求直轄市、縣(市)國土計畫載明國土復育促進地區之建議事項。
- (B)
不符合。國土保育地區之使用許可、許可變更及廢止之審議,依《國土計畫法》第 7 條第 2 項屬中央主管機關國土計畫審議會的事項;對應同法第 4 條第 1 項,其核定權也在中央主管機關,不在地方審議會。
- (C)
不符合。海洋資源地區與國土保育地區同列於《國土計畫法》第 7 條第 2 項,由中央主管機關國土計畫審議會審議;同法第 24 條第 3 項也規定這兩區的使用許可申請,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受理後核轉中央主管機關審議。
- (D)
符合,為本題答案。《國土計畫法》第 7 條第 3 項明列農業發展地區及城鄉發展地區之使用許可、許可變更及廢止之審議,為直轄市、縣(市)國土計畫審議會的事項,與同法第 4 條第 2 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定這兩區使用許可的權限相互對應。
記憶點
保育、海洋兩區歸中央審議會;農業、城鄉兩區歸地方審議會;全國國土計畫核定與部門計畫競合則上到行政院。
內容更新 2026-10-12 · 詳解為 AI 生成並經程式關卡與覆核,僅供國考複習,不構成建築設計、結構設計、施工或法規諮詢建議 · 回報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