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 年 · 建築師 · 營建法規與實務第 53 題 · 單選 · 1.25 分

依國土計畫法規定,關於國土計畫之使用許可,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1. A依國土計畫法規定,未來於農業發展地區申請使用許可後,可將農業發展地區變更為城鄉發展地區
  2. B依國土計畫法規定,未來於農業發展地區申請使用許可後,可辦理填海造地工程
  3. C主管機關審議申請使用許可案件,應考量土地使用適宜性、交通與公共設施服務水準、自然環境及人為設施容受力正解 ✓
  4. D國土計畫主管機關核發使用許可案件,應向申請人收取國土保育費作為改善或增建相關公共設施用途

官方答案 C

出處:111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建築師考試「營建法規與實務」第 53 題(場次代碼 111180,全卷 80 題)。答案以考選部公布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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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國土計畫法「使用許可」制度的界限(不得變更功能分區、填海造地限城鄉發展地區)、審議考量因素,以及國土保育費與影響費的收取主體與用途。

正解理由

《國土計畫法》第 26 條第 2 項 規定,主管機關審議申請使用許可案件,應考量土地使用適宜性、交通與公共設施服務水準、自然環境及人為設施容受力,再依各國土功能分區特性分別審查是否符合許可條件。選項 (C) 列出的三項考量因素與條文逐字相符,故選 C。

逐項排除

  1. (A)

    錯誤。《國土計畫法》第 24 條第 2 項 明定使用許可「不得變更國土功能分區、分類」。使用許可是在既有功能分區內准許一定規模以上或性質特殊的使用,不是分區變更的管道;農業發展地區申請使用許可後,仍是農業發展地區。

  2. (B)

    錯誤。《國土計畫法》第 24 條第 2 項 規定填海造地案件「限於城鄉發展地區申請」,並應符合海岸及海域之規劃;農業發展地區不能藉使用許可辦理填海造地。

  3. (C)

    正確。審議應考量土地使用適宜性、交通與公共設施服務水準、自然環境及人為設施容受力,與 《國土計畫法》第 26 條第 2 項 一致。

  4. (D)

    錯誤。錯在把兩種費用混為一談:依 《國土計畫法》第 28 條第 1 項,國土保育費由「中央主管機關」收取,用途是「辦理國土保育有關事項」;作為「改善或增建相關公共設施」之用的是「影響費」,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收取。選項把影響費的用途套在國土保育費上,且收費主體籠統寫成國土計畫主管機關,正確寫法應是「中央收國土保育費供國土保育、地方收影響費供改善或增建公共設施」。

記憶點

使用許可「不改分區、填海只在城鄉」;保育費歸中央管保育,影響費歸地方蓋公設。

內容更新 2026-10-12 · 詳解為 AI 生成並經程式關卡與覆核,僅供國考複習,不構成建築設計、結構設計、施工或法規諮詢建議 · 回報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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