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 年 · 建築師 · 營建法規與實務第 50 題 · 單選 · 1.25 分

依都市更新條例規定,更新地區劃定或變更後,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視實際需要,公告禁止更新地區範圍內建築物之改建、增建或新建及採取土石或變更地形,其禁止期限,最長不得超過幾年?

  1. A1
  2. B2正解 ✓
  3. C3
  4. D4

官方答案 B

出處:111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建築師考試「營建法規與實務」第 50 題(場次代碼 111180,全卷 80 題)。答案以考選部公布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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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都市更新地區劃定或變更後,主管機關公告禁止建築行為與變更地形的「禁止期限上限」。

正解理由

《都市更新條例》第 42 條第 1 項 規定,更新地區劃定或變更後,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視實際需要,公告禁止更新地區範圍內建築物之改建、增建或新建及採取土石或變更地形,但不影響都市更新事業之實施者不在此限;緊接著 同條例第 42 條第 2 項 明定「前項禁止期限,最長不得超過二年」。要件拆成三段:①時點是更新地區劃定或變更後;②公告主體是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且是「得視實際需要」而非必然公告;③禁止對象為建築物之改建、增建或新建及採取土石或變更地形。題目問的是這項禁止令的期限上限,數值為 2 年,故選 B。

逐項排除

  1. (A)

    不符合。1 年在二年上限之內,主管機關公告較短的禁止期間並不違法,但題目問的是「最長不得超過幾年」,法定上限是 《都市更新條例》第 42 條第 2 項 的二年,不是 1 年。

  2. (B)

    符合。《都市更新條例》第 42 條第 2 項 明定禁止期限最長不得超過二年,與選項的 2 年一致。

  3. (C)

    不符合。3 年超過 《都市更新條例》第 42 條第 2 項 的二年上限;若公告禁止 3 年,超出部分即逾越法定期限。不論是更新地區劃定後,或 《都市更新條例》第 54 條第 2 項 權利變換計畫核定後的禁止令,上限都是二年,沒有任何一種是三年。

  4. (D)

    不符合。4 年同樣超過二年上限,與 《都市更新條例》第 42 條第 2 項 不符。

記憶點

都更兩個「禁建令」——更新地區劃定後、權利變換計畫核定後——上限都是兩年。

內容更新 2026-10-12 · 詳解為 AI 生成並經程式關卡與覆核,僅供國考複習,不構成建築設計、結構設計、施工或法規諮詢建議 · 回報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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