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 年 · 建築師 · 營建法規與實務第 50 題 · 單選 · 1.25 分

依都市更新建築容積獎勵辦法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1. A實施容積管制前已興建完成之合法建築物,其原建築容積高於基準容積者,得依原建築容積建築,或依原建築基地基準容積 15%給予獎勵容積
  2. B都市更新事業計畫範圍內之建築物,經建築主管機關依建築法規、災害防救法規通知限期拆除、逕予強制拆除,或評估有危險之虞應限期補強或拆除者,給予基準容積 15%獎勵容積
  3. C都市更新事業計畫範圍內之建築物,經結構安全性能評估結果未達最低等級者,給予基準容積 10% 獎勵容積
  4. D都市更新事業計畫範圍內之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及聚落建築群,辦理整體性保存、修復、再利用及管理維護者,除不計入容積外,並得依該建築物實際面積之 1.5 倍,給予獎勵容積正解 ✓

官方答案 D

出處:112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建築師考試「營建法規與實務」第 50 題(場次代碼 112190,全卷 80 題)。答案以考選部公布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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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都市更新建築容積獎勵辦法中,「原建築容積高於基準容積」「危險或結構安全性能不足之建築物」「古蹟、歷史建築等文化資產整體保存」三類獎勵容積的額度與計算基礎。

正解理由

依《都市更新建築容積獎勵辦法》第 9 條第 1 項,都市更新事業計畫範圍內之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及聚落建築群,辦理整體性保存、修復、再利用及管理維護者,除不計入容積外,並得依該建築物實際面積之一點五倍給予獎勵容積;所稱實際面積,依同辦法第 9 條第 3 項以文化資產或都市計畫主管機關核准之保存、修復、再利用及管理維護等計畫所載,或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實測之各層樓地板面積總和為準。

選項 (D) 的主體、行為要件、「不計入容積」與「實際面積 1.5 倍」兩個效果,都與條文相符,是四個選項中唯一正確的敘述。故選 D。

逐項排除

  1. (A)

    錯誤。主體與前段效果正確:依《都市更新建築容積獎勵辦法》第 5 條,實施容積管制前已興建完成之合法建築物,原建築容積高於基準容積者,得選擇依原建築容積建築;錯在另一個選擇的額度,條文是「原建築基地基準容積百分之十」,不是 15%。改成「或依原建築基地基準容積 10% 給予獎勵容積」才對。原建築容積的定義見《都市更新建築容積獎勵辦法》第 3 條,是申請建築時核准之建築總樓地板面積,扣除不計入樓地板面積部分後的面積。考生常把它與《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建築容積獎勵辦法》第 3 條危老重建的同類規定混記,兩者額度其實一致,都是基準容積百分之十。

  2. (B)

    錯誤。選項描述的情形(依建築法規、災害防救法規通知限期拆除、逕予強制拆除,或評估有危險之虞應限期補強或拆除)與《都市更新建築容積獎勵辦法》第 6 條第 1 項相符,錯在額度:條文給的是基準容積百分之十,不是 15%。改成「給予基準容積 10% 獎勵容積」才對。

  3. (C)

    錯誤。依《都市更新建築容積獎勵辦法》第 6 條第 1 項,經結構安全性能評估結果未達最低等級者,獎勵額度是基準容積百分之八,不是 10%;百分之十是前一種情形(限期拆除、強制拆除或應限期補強拆除)的額度。改成「給予基準容積百分之八獎勵容積」才對。另依《都市更新建築容積獎勵辦法》第 6 條第 2 項,這兩種情形的獎勵不得累計申請,同一案只能擇一適用。

  4. (D)

    正確。與《都市更新建築容積獎勵辦法》第 9 條第 1 項相符:主體限於都市更新事業計畫範圍內的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及聚落建築群;行為要件是辦理整體性保存、修復、再利用及管理維護;效果有兩層,其一是該建築物本身不計入容積,另一個是依其實際面積 1.5 倍給予獎勵容積。配套要求方面,依《都市更新建築容積獎勵辦法》第 9 條第 4 項,保存修復等作業應於領得使用執照前完成;依同辦法第 9 條第 5 項,實施者應提出與所有權人協議並載明相關內容之文件。

記憶點

原容積高於基準、危險建築物都是基準容積百分之十,結構評估未達最低等級是百分之八,文資建築則是不計容積再加實際面積一點五倍。

內容更新 2026-10-12 · 詳解為 AI 生成並經程式關卡與覆核,僅供國考複習,不構成建築設計、結構設計、施工或法規諮詢建議 · 回報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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