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都市更新條例規定,各級主管機關得視實際需要,劃定或變更策略性更新地區,並訂定或變更都市更新計畫之情形,不包含下列何者?
- A位於鐵路場站、捷運場站或航空站一定範圍內
- B位於都會區水岸、港灣周邊適合高度再開發地區者
- C為適應國防建設工程需要正解 ✓
- D其他配合重大發展建設需要辦理都市更新者
官方答案 C
出處:112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建築師考試「營建法規與實務」第 47 題(場次代碼 112190,全卷 80 題)。答案以考選部公布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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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都市更新條例中「策略性更新地區」的劃定情形,以及它與「迅行劃定更新地區」、都市計畫法「迅行變更」事由的區別。
正解理由
依《都市更新條例》第 8 條,各級主管機關得視實際需要劃定或變更策略性更新地區,並訂定或變更都市更新計畫的情形共有四款:位於鐵路場站、捷運場站或航空站一定範圍內;位於都會區水岸、港灣周邊適合高度再開發地區者;基於都市防災必要,需整體辦理都市更新者;其他配合重大發展建設需要辦理都市更新者。四款的共同點是都市發展的策略需要:交通節點、水岸港灣、防災整體更新、重大建設。
選項 (C)「為適應國防建設工程需要」不在這四款之內;與「國防」字樣相近的規定出現在《都市計畫法》第 27 條第 1 項,那是都市計畫經發布實施後應迅行變更的事由,屬於都市計畫法的體系,不是都市更新條例的策略性更新地區。故選 C。
逐項排除
- (A)
屬於策略性更新地區的情形,敘述正確。即《都市更新條例》第 8 條所列的交通場站情形,對象是鐵路場站、捷運場站或航空站「一定範圍內」,著眼於場站周邊土地的再開發。
- (B)
屬於策略性更新地區的情形,敘述正確。即《都市更新條例》第 8 條所列的都會區水岸、港灣周邊,且限於「適合高度再開發地區」,並非所有水岸或港灣地區都當然適用。
- (C)
不屬於策略性更新地區的情形,是本題答案。《都市更新條例》第 8 條四款中沒有國防建設一款;與國防有關的文字見於《都市計畫法》第 27 條第 1 項的「為適應國防或經濟發展之需要時」,其法律效果是由當地直轄市、縣(市)政府或鄉、鎮、縣轄市公所視實際情況迅行變更都市計畫,而不是由主管機關劃定策略性更新地區。策略性更新地區四款中,與本選項位置相當而本選項沒有列到的,是「基於都市防災必要,需整體辦理都市更新者」。
- (D)
屬於策略性更新地區的情形,敘述正確。即《都市更新條例》第 8 條的概括條款「其他配合重大發展建設需要辦理都市更新者」,讓主管機關對前述三種具體情形以外的重大建設,仍保有劃定的空間。
記憶點
策略性更新地區四款口訣:「場站、水岸、防災、重大建設」;看到「國防」要聯想到都市計畫的迅行變更,而不是都更的策略性更新地區。
內容更新 2026-10-12 · 詳解為 AI 生成並經程式關卡與覆核,僅供國考複習,不構成建築設計、結構設計、施工或法規諮詢建議 · 回報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