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都市更新條例規定,有關政府主導都市更新之敘述何者錯誤?
- A各級主管機關得成立都市更新推動小組,督導、推動都市更新政策及協調政府主導都市更新業務
- B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自行實施或經公開評選委託都市更新事業機構為實施者實施
- C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同意其他機關(構)自行實施或經公開評選委託都市更新事業機構為實施者實施
- D公開評選實施者,應於公告徵求都市更新事業機構申請後,於擬實施都市更新事業之地區,舉行說明會正解 ✓
官方答案 D
出處:112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建築師考試「營建法規與實務」第 46 題(場次代碼 112190,全卷 80 題)。答案以考選部公布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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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都市更新條例中「政府主導都市更新」的制度設計,包括推動小組的設置、直轄市與縣(市)主管機關的兩種實施方式,以及公開評選實施者時,說明會與公告徵求申請的先後順序。
正解理由
政府主導都市更新的骨架有三層。其一是組織面:依《都市更新條例》第 11 條,各級主管機關得成立都市更新推動小組,督導、推動都市更新政策及協調政府主導都市更新業務。其二是實施方式:依《都市更新條例》第 12 條第 1 項,經劃定或變更應實施更新之地區,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免擬具事業概要,採「自行實施或經公開評選委託都市更新事業機構為實施者實施」,或「同意其他機關(構)自行實施或經公開評選委託都市更新事業機構為實施者實施」。
另一層是公開評選的程序:依《都市更新條例》第 13 條第 1 項,由主辦機關公告徵求都市更新事業機構申請,並組成評選會依公平、公正、公開原則審核;而依同條例第 13 條第 2 項,主辦機關在公告徵求申請「前」,應於擬實施都市更新事業之地區舉行說明會。選項 (D) 把說明會放在公告徵求申請「後」,時序顛倒,與條文不符,是本題要找的錯誤敘述。故選 D。
逐項排除
- (A)
正確。內容與《都市更新條例》第 11 條一致:設置主體是「各級主管機關」,用語是「得」成立,屬裁量而非義務;任務是督導、推動都市更新政策及協調政府主導都市更新業務。考生常把「得」誤記為「應」,或把主體限縮為中央主管機關,本選項兩處都沒有寫錯。
- (B)
正確。這是《都市更新條例》第 12 條第 1 項所列的頭一種方式: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自己擔任實施者,或經公開評選委託都市更新事業機構為實施者。依《都市更新條例》第 3 條,實施者包括政府機關(構)與都市更新事業機構,兩種安排都在實施者的定義範圍內。
- (C)
正確。這是《都市更新條例》第 12 條第 1 項所列的另一種方式: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同意」其他機關(構)擔任實施主體,該機關(構)可以自行實施,也可以再經公開評選委託都市更新事業機構實施。重點在於「同意」的權限屬於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而不是由其他機關(構)自行決定。
- (D)
錯誤。錯在程序先後:依《都市更新條例》第 13 條第 2 項,說明會應在主辦機關「公告徵求都市更新事業機構申請前」舉行,地點是擬實施都市更新事業之地區。改成「公開評選實施者,主辦機關應於公告徵求都市更新事業機構申請前,於擬實施都市更新事業之地區,舉行說明會」才正確。地點的部分本選項寫對了,錯只在「後」這個時序。
記憶點
政府主導都更:推動小組「得」設;實施方式分「自己做或評選委外」與「同意他機關做」兩種;公開評選要「先開說明會、再公告徵求」。
內容更新 2026-10-12 · 詳解為 AI 生成並經程式關卡與覆核,僅供國考複習,不構成建築設計、結構設計、施工或法規諮詢建議 · 回報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