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 年 · 建築師 · 營建法規與實務第 46 題 · 單選 · 1.25 分

依都市計畫法規定,未發布細部計畫地區,應限制其建築使用及變更地形。但主要計畫發布至少已逾幾年以上,而能確定建築線或主要公共設施已照主要計畫興建完成者,得依有關建築法令之規定,由主管建築機關指定建築線,核發建築執照?

  1. A1
  2. B2正解 ✓
  3. C3
  4. D4

官方答案 B

出處:111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建築師考試「營建法規與實務」第 46 題(場次代碼 111180,全卷 80 題)。答案以考選部公布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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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未發布細部計畫地區的建築管制及其但書,也就是主要計畫發布後經過多久、在什麼條件下可以先指定建築線並核發建築執照。

正解理由

《都市計畫法》第 17 條第 2 項規定未發布細部計畫地區,應限制其建築使用及變更地形;但主要計畫發布已逾二年以上,而能確定建築線或主要公共設施已照主要計畫興建完成者,得依有關建築法令之規定,由主管建築機關指定建築線,核發建築執照。拆開來看,但書有兩個要件:時間要件是主要計畫發布已逾二年以上;實質要件是能確定建築線,或主要公共設施已照主要計畫興建完成,兩者擇一。題目問的是時間要件,答案為 2 年,故選 B。

逐項排除

  1. (A)

    不符題目所問。《都市計畫法》第 17 條第 2 項的時間要件是主要計畫發布已逾二年以上,不是 1 年。1 年容易與《都市計畫法臺灣省施行細則》第 7 條第 2 項混淆:那是臺灣省施行細則要求已發展區應於主要計畫發布實施後一年內完成細部計畫,規範的是「擬定細部計畫的期限」,不是「未發布細部計畫地區得核發建照的等待期間」。

  2. (B)

    符合題目所問。主要計畫發布已逾二年以上,且能確定建築線或主要公共設施已照主要計畫興建完成,即可由主管建築機關指定建築線、核發建築執照,與《都市計畫法》第 17 條第 2 項一致。

  3. (C)

    不符題目所問。《都市計畫法》第 17 條第 2 項寫的是二年,不是 3 年;3 年在本題的規定中沒有對應的要件。

  4. (D)

    不符題目所問。《都市計畫法》第 17 條第 2 項寫的是二年,不是 4 年;4 年同樣不是本題但書的期間。

記憶點

未發布細部計畫地區原則禁建,但主要計畫發布逾二年、且能確定建築線或主要公共設施已完成者,可以指定建築線核發建照。

內容更新 2026-10-12 · 詳解為 AI 生成並經程式關卡與覆核,僅供國考複習,不構成建築設計、結構設計、施工或法規諮詢建議 · 回報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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