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 年 · 建築師 · 營建法規與實務第 43 題 · 單選 · 1.25 分

依建築技術規則規定,下列何者非屬特定建築物?

  1. A供其使用之樓地板面積為 1,500 平方公尺的集會堂
  2. B供其使用之樓地板面積為 500 平方公尺的 1 層樓建築物,以防火牆區劃分開,面積分別為 190、 160、150 平方公尺之 2 間店鋪及 1 間飲食店且均直接通達道路正解 ✓
  3. C供其使用之總樓地板面積為 1,000 平方公尺的戲院
  4. D供其使用之總樓地板面積 150 平方公尺的工廠

官方答案 B

出處:111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建築師考試「營建法規與實務」第 43 題(場次代碼 111180,全卷 80 題)。答案以考選部公布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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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特定建築物的適用範圍判斷。《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117 條逐款列出各種用途與樓地板面積門檻,本題的關鍵在於商場、店鋪、飲食店那一款的但書:位於避難層、以防火牆區劃分開且可直接通達道路的店鋪與飲食店,樓地板面積免合併計算。

正解理由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117 條的各款有兩種寫法:一種只看用途,例如戲院、電影院、學校,屬於該用途就納入,不問面積;另一種是「用途+面積門檻」,例如集會堂要「樓地板面積超過二百平方公尺」,商場(包括店鋪)、餐廳(包括飲食店)要「供其使用樓地板面積之和超過二百平方公尺」,工廠類則看作業廠房樓地板面積之和是否超過五十平方公尺或總樓地板面積是否超過七十平方公尺。

選項(B)的建築物只有 1 層,2 間店鋪與 1 間飲食店都在直接通達道路的地面樓層,且彼此以防火牆區劃分開,正好落入《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117 條的但書「在避難層之店鋪,飲食店以防火牆區劃分開,且可直接通達道路或私設通路者,其樓地板面積免合併計算」。既然免合併,就不能把 500 平方公尺當成一個整體去比門檻,而是逐間看:190、160、150 平方公尺,每一間都沒有超過二百平方公尺,因此不屬特定建築物。題目問「非屬」特定建築物者,故選 B。

逐項排除

  1. (A)

    敘述屬實,該建築物為特定建築物。《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117 條對集會堂設有面積門檻「樓地板面積超過二百平方公尺」,選項供其使用之樓地板面積為 1,500 平方公尺,遠超過門檻,因此納入適用範圍,不是本題要找的答案。

  2. (B)

    本選項即為「非屬」特定建築物者。若沒有但書,店鋪與飲食店合計 500 平方公尺確實超過二百平方公尺;但題目給的條件(1 層樓、防火牆區劃分開、均直接通達道路)完全符合《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117 條免合併計算的三個要件,逐間面積都在門檻以下,所以不構成特定建築物。

  3. (C)

    敘述屬實,該建築物為特定建築物。《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117 條把戲院與電影院、歌廳、演藝場等列在同一款,這一款對戲院沒有附面積門檻,只要用途是戲院就納入;選項寫總樓地板面積 1,000 平方公尺只是干擾資訊,不影響判斷。

  4. (D)

    敘述屬實,該建築物為特定建築物。《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117 條對工廠類的門檻是「作業廠房之樓地板面積之和超過五十平方公尺或總樓地板面積超過七十平方公尺」,兩個條件擇一成立即可;選項總樓地板面積 150 平方公尺已超過七十平方公尺,屬特定建築物。

記憶點

特定建築物先看用途、再看面積;店鋪與飲食店在避難層、防火牆區劃、直通道路三要件齊備時逐間計算,不合併面積。

內容更新 2026-10-12 · 詳解為 AI 生成並經程式關卡與覆核,僅供國考複習,不構成建築設計、結構設計、施工或法規諮詢建議 · 回報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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