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何種更新地區之劃定程序,得逕由各級主管機關劃定公告實施之,免送各級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
- A建築物窳陋且非防火構造或鄰棟間隔不足,有妨害公共安全之虞
- B涉及都市計畫之擬定或變更
- C為配合中央或地方之重大建設
- D全區採整建或維護方式處理正解 ✓
官方答案 D
出處:110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建築師考試「營建法規與實務」第 43 題(場次代碼 110180,全卷 80 題)。答案以考選部公布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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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都市更新地區劃定或變更之程序分流——一般情形準用或依都市計畫法程序(須經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只有特定類型得由主管機關逕行公告實施。
正解理由
依《都市更新條例》第 9 條第 1 項,更新地區之劃定或變更及都市更新計畫之訂定或變更,未涉及都市計畫之擬定或變更者,準用都市計畫法有關細部計畫規定程序辦理;涉及主要計畫或細部計畫之擬定或變更者,依都市計畫法規定程序辦理,兩條路都要走都市計畫的審議程序。《都市更新條例》第 9 條第 2 項則另開一條簡便路徑:「全區採整建或維護方式處理」,以及條文另指定之特定劃定類型,其更新地區之劃定或變更及都市更新計畫之訂定或變更,「得逕由各級主管機關公告實施之,免依前項規定辦理」,也就是不必再送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選項 (D) 的「全區採整建或維護方式處理」正是《都市更新條例》第 9 條第 2 項逐字列出的要件,故選 D。
逐項排除
- (A)
不符合題目所問。「建築物窳陋且非防火構造或鄰棟間隔不足,有妨害公共安全之虞」是《都市更新條例》第 6 條所列得「優先劃定或變更為更新地區」的情形之一。「優先」只是讓主管機關得優先選定這類地區,並沒有改變程序;劃定時仍回到《都市更新條例》第 9 條第 1 項,準用細部計畫程序或依都市計畫法程序辦理,須經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要能免審議,須落入《都市更新條例》第 9 條第 2 項所列的整建維護或特定劃定類型。
- (B)
不符合題目所問。「涉及都市計畫之擬定或變更」恰好是《都市更新條例》第 9 條第 1 項後段明定「依都市計畫法規定程序辦理」的情形;而依《都市計畫法》第 8 條,都市計畫之擬定、變更依都市計畫法所定之程序為之,當然包括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這個選項是「最不能免審議」的類型,與題目所問方向相反。
- (C)
不符合題目所問。「配合中央或地方之重大建設」與《都市更新條例》第 6 條所列「建築物未能與重大建設配合」同屬優先劃定的考量,或屬配合重大發展建設之策略性劃定,均不在同條例第 9 條第 2 項「得逕由各級主管機關公告實施」的範圍內,劃定程序仍依同條例第 9 條第 1 項辦理。考生常把「重大建設」聯想成「可走快速程序」,但《都市更新條例》第 9 條第 2 項只列整建維護與特定劃定類型,並未列入重大建設之配合。
- (D)
符合題目所問。《都市更新條例》第 9 條第 2 項明定全區採整建或維護方式處理者,更新地區之劃定或變更得逕由各級主管機關公告實施,免依同條例第 9 條第 1 項之程序辦理,即免送各級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整建或維護不改變土地使用與建築量體的基本架構,對都市計畫的衝擊有限,因此立法上容許簡化。
記憶點
劃定更新地區原則上要過都委會;「全區整建或維護」才得由主管機關逕行公告、免審議,「優先劃定」與「涉及都市計畫」都不是免審議的理由。
內容更新 2026-10-12 · 詳解為 AI 生成並經程式關卡與覆核,僅供國考複習,不構成建築設計、結構設計、施工或法規諮詢建議 · 回報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