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 年 · 建築師 · 營建法規與實務第 45 題 · 單選 · 1.25 分

有關都市更新事業計畫範圍內公有土地及建築物之處理,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1. A除另有合理之利用計畫,確無法併同實施都市更新事業者外,於舉辦都市更新事業時,應一律參加都市更新正解 ✓
  2. B其使用、收益與處分,仍應依土地法、國有財產法、預算法規定辦理
  3. C以協議合建方式實施時,不得標售或專案讓售予實施者
  4. D以權利變換方式實施都市更新事業時,不得讓售實施者

官方答案 A

出處:110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建築師考試「營建法規與實務」第 45 題(場次代碼 110180,全卷 80 題)。答案以考選部公布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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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都市更新事業計畫範圍內公有土地及建築物「一律參加更新」的原則、排除土地法與國有財產法等公產法令限制的效果,以及公有財產在權利變換、協議合建等不同實施方式下的處理方式。

正解理由

依《都市更新條例》第 46 條第 1 項,公有土地及建築物,除另有合理之利用計畫,確無法併同實施都市更新事業者外,於舉辦都市更新事業時,應一律參加都市更新,並依都市更新事業計畫處理之,且不受土地法、國有財產法、預算法相關條文及地方政府公產管理法令之限制。選項 (A) 的敘述與《都市更新條例》第 46 條第 1 項前段完全一致:原則是一律參加,例外是另有合理利用計畫而確無法併同實施,故選 A。

逐項排除

  1. (A)

    正確。《都市更新條例》第 46 條第 1 項採「原則參加、例外排除」的結構:原則上公有土地及建築物應一律參加都市更新;例外須同時具備「另有合理之利用計畫」與「確無法併同實施都市更新事業」兩個要件,才不參加。選項把這兩層都寫對了。

  2. (B)

    錯誤。《都市更新條例》第 46 條第 1 項後段明定公有土地及建築物參加都市更新、依事業計畫處理時,「不受」土地法、國有財產法、預算法相關條文及地方政府公產管理法令之限制;選項說「仍應依」這些法律辦理,效果正好相反。正確說法是:其處理依都市更新事業計畫為之,排除上開公產法令的限制。此外,公用財產須變更為非公用財產者,依《都市更新條例》第 46 條第 2 項由非公用財產管理機關逕行變更、統籌處理,同樣不適用國有財產法的相關程序。

  3. (C)

    錯誤。依《都市更新條例》第 46 條第 3 項,以協議合建方式實施都市更新事業時,公有財產「得主張以權利變換方式參與分配或以標售、專案讓售予實施者」;採標售方式時,除原有法定優先承購者外,實施者得以同樣條件優先承購。選項說「不得標售或專案讓售予實施者」與條文相反,正確應為「得」標售或專案讓售予實施者。

  4. (D)

    錯誤。依《都市更新條例》第 46 條第 3 項,以權利變換方式實施都市更新事業時,公有財產除按應有之權利價值選擇參與分配土地、建築物、權利金或領取補償金外,「並得讓售實施者」。選項說「不得讓售實施者」,同樣把「得」寫成「不得」;正確應為可參與分配或領取補償金,亦得讓售實施者。

記憶點

公有地「一律參加更新、不受公產法令限制」;權利變換「得讓售實施者」,協議合建「得標售或專案讓售予實施者」,選項出現「仍應依公產法令」或「不得讓售」就是錯。

內容更新 2026-10-12 · 詳解為 AI 生成並經程式關卡與覆核,僅供國考複習,不構成建築設計、結構設計、施工或法規諮詢建議 · 回報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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