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 年 · 建築師 · 營建法規與實務第 45 題 · 單選 · 1.25 分

依都市更新條例規定,對於都市更新公開評選申請及審核程序之爭議申訴,下列何者錯誤?

  1. A依主辦機關屬中央或地方機關(構),分別由中央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設都市更新公開評選申訴審議會處理
  2. B申訴人誤向該管都更評選申訴會以外之機關申訴者,以該機關收受日,視為提起申訴之日
  3. C申訴逾法定期間或不合法定程序者,不予受理。但其情形得予補正者,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屆期不補正者,不予受理
  4. D申訴提出後,申請人得於審議判斷送達前撤回之。申訴經撤回後,僅得再提出同一申訴一次正解 ✓

官方答案 D

出處:113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建築師考試「營建法規與實務」第 45 題(場次代碼 113190,全卷 80 題)。答案以考選部公布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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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都市更新公開評選的「異議—申訴」救濟程序,包括申訴的審議機關、誤向其他機關申訴時申訴日的認定、不受理與命補正,以及申訴撤回的效果。

正解理由

依《都市更新條例》第 17 條第 2 項,申訴提出後,申請人得於審議判斷送達前撤回之;但申訴經撤回後,「不得再提出同一之申訴」。撤回是申請人自行終結申訴程序的行為,一經撤回,同一申訴就不能再提,條文並沒有保留任何再提出的機會。選項(D)前半句「得於審議判斷送達前撤回」與條文相符,後半句「僅得再提出同一申訴一次」卻把「禁止再提」改成「允許再提一次」,法律效果正好相反,敘述錯誤。故選 D。

逐項排除

  1. (A)

    正確。依《都市更新條例》第 15 條第 1 項,都市更新公開評選申請及審核程序之爭議申訴,依主辦機關屬中央或地方機關(構),分別由中央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設都市更新公開評選申訴審議會處理。判斷管轄的標準是「主辦機關的層級」,不是申請人所在地或基地所在地。申訴之前還有前置程序:申請人須先依《都市更新條例》第 14 條第 1 項向主辦機關提出異議,對異議處理結果不服或主辦機關逾期不處理,才依同條例第 14 條第 3 項向主管機關申訴;都更評選申訴會的組成則依同條例第 15 條第 2 項,由具法律或都市更新專門知識之人員擔任。

  2. (B)

    正確。依《都市更新條例》第 16 條第 1 項,申訴人誤向該管都更評選申訴會以外之機關申訴者,以該機關收受日視為提起申訴之日。這是保護申訴人期限利益的設計:申訴有法定期間,找錯機關不致於因此逾期。配套是《都市更新條例》第 16 條第 2 項,收受申訴書之機關應於收受日之次日起三日內移送該管都更評選申訴會並通知申訴人。

  3. (C)

    正確。依《都市更新條例》第 17 條第 1 項,申訴逾法定期間或不合法定程序者,不予受理;但其情形得予補正者,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屆期不補正者,才不予受理。這裡的「應」是審議會的義務:可補正的程序瑕疵不能直接不受理,必須先給補正機會。要分清兩種狀況:逾期屬無法補正,直接不受理;程序欠缺而可補正,先命補正。

  4. (D)

    錯誤。前半句撤回時點「審議判斷送達前」正確,錯在撤回後的效果:《都市更新條例》第 17 條第 2 項規定撤回後「不得再提出同一之申訴」,而非「僅得再提出一次」。改成正確的敘述是:「申訴經撤回後,不得再提出同一之申訴。」

記憶點

都更評選申訴可以在審議判斷送達前撤回,但撤回就終局,同一申訴不得再提,沒有「再一次」。

內容更新 2026-10-12 · 詳解為 AI 生成並經程式關卡與覆核,僅供國考複習,不構成建築設計、結構設計、施工或法規諮詢建議 · 回報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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