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 年 · 建築師 · 營建法規與實務第 43 題 · 單選 · 1.25 分

有關都市更新條例用語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1. A都市更新:在都市計畫範圍或非都市土地,實施重建、整建或維護措施
  2. B實施者:實施都市更新事業之機關、機構、團體或自然人
  3. C重建:拆除更新單元內原有建築物,重新建築,並不得變更其土地使用性質或使用密度
  4. D整建:改建、修建更新單元內建築物或充實其設備,並改進區內公共設施正解 ✓

官方答案 D

出處:113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建築師考試「營建法規與實務」第 43 題(場次代碼 113190,全卷 80 題)。答案以考選部公布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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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都市更新條例的用詞定義(都市更新、實施者)與更新處理方式(重建、整建、維護)的定義內容。

正解理由

依《都市更新條例》第 4 條第 1 項,整建指改建、修建更新單元內建築物或充實其設備,並改進公共設施。選項 (D) 的內容與條文相符,是四個選項中唯一正確的敘述;其餘三項分別在適用範圍、主體或效果上與《都市更新條例》第 3 條、第 4 條第 1 項不符,故選 D。

逐項排除

  1. (A)

    錯誤。依《都市更新條例》第 3 條,都市更新指依本條例所定程序,在「都市計畫範圍內」實施重建、整建或維護措施。選項多加了「非都市土地」,把適用範圍擴大到都市計畫以外,且漏寫「依本條例所定程序」這個要件。要改成正確敘述,應刪去「或非都市土地」。

  2. (B)

    錯誤。依《都市更新條例》第 3 條,實施者指依本條例規定實施都市更新事業之政府機關(構)、專責法人或機構、都市更新會、都市更新事業機構。條文列舉的是機關與組織,沒有「自然人」;個別土地所有權人要參與,是透過組成都市更新會或委託都市更新事業機構,而不是以個人身分當實施者。

  3. (C)

    錯誤。依《都市更新條例》第 4 條第 1 項,重建指拆除更新單元內原有建築物,重新建築,住戶安置,改進公共設施,「並得變更」土地使用性質或使用密度。選項寫成「並不得變更」,效果正好相反;另外也漏了住戶安置與改進公共設施兩項內容。

  4. (D)

    正確。與《都市更新條例》第 4 條第 1 項整建的定義一致:對象是更新單元內建築物,手段是改建、修建或充實設備,並改進公共設施。

記憶點

重建「得變更」使用性質與密度;整建是改建、修建、充實設備;更新只在都市計畫範圍內;實施者沒有自然人。

內容更新 2026-10-12 · 詳解為 AI 生成並經程式關卡與覆核,僅供國考複習,不構成建築設計、結構設計、施工或法規諮詢建議 · 回報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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