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都市更新條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都市更新計畫係指依都市更新條例規定程序,載明更新地區應遵循事項,作為擬訂都市更新事業計畫之指導
- B都市更新事業僅得以重建、整建或維護其中一種處理方式為之正解 ✓
- C更新單元係指可單獨實施都市更新事業之範圍
- D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優先將建築物未符合都市應有機能之地區劃定為更新地區
官方答案 B
出處:113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建築師考試「營建法規與實務」第 44 題(場次代碼 113190,全卷 80 題)。答案以考選部公布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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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都市更新條例的基本用詞定義(都市更新、更新地區、都市更新計畫、都市更新事業、更新單元),以及主管機關「得優先」劃定更新地區的情形;關鍵在於重建、整建、維護三種處理方式並非只能擇一。
正解理由
依《都市更新條例》第 3 條,「都市更新」是在都市計畫範圍內實施重建、整建或維護措施,「都市更新事業」是在更新單元內實施重建、整建或維護事業;三種處理方式以「或」並列,是列出可以運用的手段,並沒有限定一個更新事業只能採其中一種。同一條對「權利變換」的定義,是以「更新單元內重建區段」的權利人為對象,可見一個更新單元內本來就可能同時有重建區段與非重建區段。《都市更新條例》第 38 條也規定同一建築基地上有數幢或數棟建築物,其中部分建築物辦理重建、整建或維護時,可就各該幢或棟分別計算同意比率;
同條例第 9 條第 2 項則把「全區採整建或維護方式處理」單獨列為可逕行公告實施的情形,反過來說,非全區採同一方式的混合處理也是制度所預設的。都市更新的處理方式可以單採一種,也可以兼採二種以上,依更新單元內各建築物的狀況配置。選項(B)寫「僅得以…其中一種處理方式為之」,把並列的手段誤解成互斥擇一,敘述錯誤。故選 B。
逐項排除
- (A)
正確。依《都市更新條例》第 3 條對「都市更新計畫」的定義,它是依條例規定程序,載明更新地區應遵循事項,作為擬訂都市更新事業計畫之指導,與選項文字一致。要分清楚層級:都市更新計畫是主管機關針對「更新地區」訂定的指導性計畫,依《都市更新條例》第 9 條第 3 項應表明更新地區範圍、基本目標與策略、實質再發展概要等事項;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則是針對「更新單元」擬訂的執行計畫。前者指導後者,考生常把兩者主從顛倒。
- (B)
錯誤。錯在「僅得」與「其中一種」兩處:《都市更新條例》第 3 條將重建、整建、維護並列為都市更新事業的內容,條例的處理方式設計是得採一種或兼採二種以上,同條例第 38 條、第 9 條第 2 項也都以同一範圍內處理方式可能不同為前提。改成正確的敘述是:「都市更新事業得以重建、整建或維護方式處理,並得兼採二種以上方式。」
- (C)
正確。依《都市更新條例》第 3 條,更新單元是可單獨實施都市更新事業之範圍。它與「更新地區」不同:更新地區是主管機關劃定或變更、應進行都市更新的地區(面的範圍);更新單元則是一個都市更新事業實際實施的單位。《都市更新條例》第 12 條第 2 項允許主管機關合併數相鄰或不相鄰之更新單元實施都市更新事業,也說明更新單元是可單獨、亦可合併運作的實施範圍。
- (D)
正確。依《都市更新條例》第 6 條,「建築物未符合都市應有之機能」是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優先劃定或變更為更新地區的情形之一。注意這裡是「得優先」,屬主管機關的裁量;與《都市更新條例》第 7 條第 1 項因地震、火災等重大事變遭受損壞或為避免重大災害發生時,主管機關「應」迅行劃定,是不同層次的要求。
記憶點
重建、整建、維護是都市更新的三種手段,可以單採、也可以兼採;看到「僅得」「其中一種」就要警覺。
內容更新 2026-10-12 · 詳解為 AI 生成並經程式關卡與覆核,僅供國考複習,不構成建築設計、結構設計、施工或法規諮詢建議 · 回報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