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 年 · 建築師 · 營建法規與實務第 44 題 · 單選 · 1.25 分

依都市更新條例規定,下列何者非地方政府優先劃定都市更新地區之考量因素?

  1. A建築物年代久遠有傾頹或朽壞之虞
  2. B建築物未符合都市應有之機能
  3. C建築物基準容積過低正解 ✓
  4. D建築物排列不良足以妨害公共安全

官方答案 C

出處:114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建築師考試「營建法規與實務」第 44 題(場次代碼 114180,全卷 80 題)。答案以考選部公布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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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都市更新條例中,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優先劃定或變更為更新地區的法定情形。

正解理由

依《都市更新條例》第 6 條,得優先劃定更新地區的情形共有八款,著眼於建築物與環境的實質狀況:窳陋且非防火構造或鄰棟間隔不足、年代久遠有傾頹或朽壞之虞、排列不良或道路彎曲狹小、未符合都市應有之機能、未能與重大建設配合、具歷史文化價值亟須保存維護、居住環境惡劣、遭受放射性污染、特種工業設施有妨害公共安全之虞。「建築物基準容積過低」不在其中。故選 C。

逐項排除

  1. (A)

    是考量因素。《都市更新條例》第 6 條列有「建築物因年代久遠有傾頹或朽壞之虞」,足以妨害公共交通或公共安全者,得優先劃定。

  2. (B)

    是考量因素。《都市更新條例》第 6 條所列情形之一即為「建築物未符合都市應有之機能」。

  3. (C)

    不是考量因素,本題答案。《都市更新條例》第 6 條八款都沒有以容積高低作為劃定依據;基準容積是都市更新事業計畫中計算容積獎勵的基準,同條例第 65 條第 1 項規定獎勵後之建築容積不得超過各該建築基地一點五倍之基準容積,屬於更新事業實施時的容積管制,不是劃定更新地區的條件。

  4. (D)

    是考量因素。《都市更新條例》第 6 條列有「建築物排列不良」,足以妨害公共交通或公共安全者,得優先劃定,選項所述「足以妨害公共安全」在該款範圍內。

記憶點

優先劃定更新地區看「建物與環境實況」(老舊、危險、機能不足、排列不良),不看容積多寡;容積是事業計畫階段的獎勵基準。

內容更新 2026-10-12 · 詳解為 AI 生成並經程式關卡與覆核,僅供國考複習,不構成建築設計、結構設計、施工或法規諮詢建議 · 回報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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