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 年 · 建築師 · 營建法規與實務第 42 題 · 單選 · 1.25 分

依都市計畫法規定,土地重劃之範圍選定後,直轄市、縣(市)政府得公告禁止該地區之土地移轉、分割、設定負擔、新建、增建、改建及採取土石或變更地形。其禁止期間,最長不得超過多久?

  1. A6 個月
  2. B1年
  3. C1 年 6 個月正解 ✓
  4. D2年

官方答案 C

出處:114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建築師考試「營建法規與實務」第 42 題(場次代碼 114180,全卷 80 題)。答案以考選部公布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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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都市計畫法新市區建設中,土地重劃範圍選定後公告禁止土地移轉、分割、設定負擔及建築行為的最長期間。

正解理由

依《都市計畫法》第 58 條第 4 項,土地重劃之範圍選定後,直轄市、縣(市)政府得公告禁止該地區之土地移轉、分割、設定負擔、新建、增建、改建及採取土石或變更地形,但禁止期間不得超過一年六個月。故選 C。

逐項排除

  1. (A)

    不符合。6 個月短於《都市計畫法》第 58 條第 4 項規定的上限;法條規定的最長期間是一年六個月。

  2. (B)

    不符合。1 年同樣不是法定上限,《都市計畫法》第 58 條第 4 項允許的最長禁止期間為一年六個月。

  3. (C)

    符合,本題答案。《都市計畫法》第 58 條第 4 項明定土地重劃範圍選定後的禁止期間不得超過一年六個月。

  4. (D)

    不符合。2 年是《都市計畫法》第 81 條第 3 項都市計畫新訂、擴大或變更時禁建期限的上限,也是《都市更新條例》第 54 條第 2 項、第 42 條第 2 項都市更新禁止期限的上限,不是土地重劃的禁止期間;土地重劃應為一年六個月。

記憶點

土地重劃禁止期間最長一年六個月;都市計畫新訂擴大變更的禁建、都市更新的禁止則最長二年。

內容更新 2026-10-12 · 詳解為 AI 生成並經程式關卡與覆核,僅供國考複習,不構成建築設計、結構設計、施工或法規諮詢建議 · 回報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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