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都市計畫容積移轉實施辦法之規定,接受基地移入之容積,應按送出基地及接受基地之何種比值計算?
- A法定容積
- B當期公告土地現值正解 ✓
- C土地巿價
- D1:1
官方答案 B
出處:110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建築師考試「營建法規與實務」第 42 題(場次代碼 110180,全卷 80 題)。答案以考選部公布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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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都市計畫容積移轉時,送出基地的容積換算為接受基地移入容積的計算基礎——以兩基地「當期公告土地現值」的比值換算。
正解理由
依《都市計畫容積移轉實施辦法》第 9 條,接受基地移入送出基地之容積,應按申請容積移轉當期各該送出基地及接受基地公告土地現值之比值計算,公式為:接受基地移入之容積=送出基地之土地面積×(申請容積移轉當期送出基地之公告土地現值/申請容積移轉當期接受基地之公告土地現值)×接受基地之容積率。拆開看有三個要素:①量的基礎是送出基地的土地面積;②價值調整因子是兩基地「申請當期公告土地現值」的比值;③最後乘上接受基地的容積率,換算成接受基地上可用的樓地板面積。題幹問「按何種比值計算」,指的就是第②項,故選 B。
逐項排除
- (A)
法定容積:《都市計畫容積移轉實施辦法》第 9 條的公式裡,與容積有關的量只有「接受基地之容積率」,它是最後一步的乘數,用來把面積換算成樓地板面積,並不是拿送出基地與接受基地的容積互相比較。換算比值的對象是兩基地的地價,不是兩基地的容積。應改為兩基地當期公告土地現值之比值。
- (B)
當期公告土地現值:與《都市計畫容積移轉實施辦法》第 9 條一致,換算比值是申請容積移轉當期送出基地與接受基地的公告土地現值。符合題目所問。
- (C)
土地市價:《都市計畫容積移轉實施辦法》第 9 條採用的是公告土地現值,不是市價。公告土地現值是政府公告、客觀可查的數值;市價須個別查估,因案而異。考生容易被《建築法》第 45 條第 1 項混淆:建築法畸零地調處不成而徵收時,徵收之補償,土地以市價為準——那是徵收補償的標準,不是容積移轉的換算基礎。應改為當期公告土地現值。
- (D)
1:1:若以 1:1 換算,等於不論兩地地價高低,送出基地的容積原封不動等量移入接受基地。《都市計畫容積移轉實施辦法》第 9 條的公式則以兩基地公告土地現值比值調整:送出基地現值低於接受基地時,移入容積會縮小;送出基地現值較高時則放大。只有兩地現值剛好相同時比值才是 1,制度上並不以 1:1 為準。應改為依當期公告土地現值比值計算。
記憶點
容積移轉換算看「地價比」:送出基地當期公告土地現值/接受基地當期公告土地現值,再乘接受基地容積率。
內容更新 2026-10-12 · 詳解為 AI 生成並經程式關卡與覆核,僅供國考複習,不構成建築設計、結構設計、施工或法規諮詢建議 · 回報錯誤